关于检察官不得兼任特定职务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1-08-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这里所说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以及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这里所说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的各有关部门。“审判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这里所说的“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如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也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如公司企业、合伙制企业、个人投资企业等。“事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文化卫生机构等。这里所说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上述有关职务,检察官都不得兼任。也就是说,一个人不能既是检察官,又同时担任任何上述有关职务。对于已经担任上述有关职务的人员,如果要任命其为检察官,则该人员必须向有关单位辞去有关职务;如果一名检察官要担任上述有关职务,则该检察官应当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提出辞职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其中要担任律师的,还必须受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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