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财产的所有权性质
发布日期:2011-08-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对于社会公共财产,全社会都应予以保护。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其他法律中,对于侵占或者破坏公共财产的行为的处罚都有具体的规定。本条中,侵占是指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受赠财产及其增值。挪用是指挪用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在一定的期限内未归还的。损毁是指出于某种个人动机和目的,非法损坏或者毁灭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使财产的价值或者使用价值部分或者全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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