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概念
发布日期:2011-08-15 作者:吴振举律师
案例训练1:
原告江西彭泽县平安汽运公司(乙),被告该县交通局(甲)协议:约定:甲方:1、在该县甲只批准乙一家公交公司,不再设立第二家,否则按照新增车辆11元/台/月赔偿原告损失;2、甲应严格规范出租车市场,将现有出租车限定在只能挂靠在乙公司; 3、负责协调好公安、城建等部门保证原告依法运营。甲方不依约定履行义务,乙方有权拒付管理费。
乙方:乙方独立经营。按约定每台交纳管理费(公交车100元/月,挂靠的出租车90元/月)每月5日前一次交清,否则以应交纳款5%计滞纳金。
后由于种种原因,乙方租出去的车辆遭到执法大队扣押,原告请被告协调有没有结果,不能正常运营。租赁户拒交每月2000元的租赁费。原告提供履行协议期间导致的损失12489.02元,双方多次交涉未果,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问题:本案是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
案点:“平等性”区分民事与行政合同;
评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不平等的,有隶属性,有管理被管理的关系,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履行行政职能。
本合作协议的目的不是为了行政管理职能,失意平等身份合作,享受收取管理费的权利,保证正常营运义务,双方地位是平等的。
总结与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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