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赌掉”的夫妻共同财产可否分割
发布日期:2011-08-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原告郝某与被告陈某于1994年2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09年8月3日,郝某以与陈某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诉请离婚。审理后,法院认为:郝某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诉称事实,双方也不存在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故于2009年9月21日判决驳回了郝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2010年4月14日,郝某再次起诉离婚。庭审中,陈某主张:因郝某拒绝回家,自2009年2月2日起,两人开始分居,婚姻已经不能挽回,其同意离婚。但其婚后赚得的收入15万元都被郝某霸占,应依法予以分割。郝某辩称:其一直掌管家中款物。陈某交来的15万元已被其赌博时输光,现在两人没有共同财产。针对郝某观点陈某辩称:郝某赌博输钱,其至今不知情,但其应得份额的共同财产郝某应予返还。
【分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郝某已“赌掉”的15万元是否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首先,财产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是一种客观的物质存在。而本案中郝某已将15万元夫妻财产“赌掉”,该物质存在已经灭失,不存在进行分割的基础;其次,本案的“15万元”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法定范围内,若对其分割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应再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郝某的行为实质上是“一方以个人名义擅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处分行为无效。夫妻共同财产15万元应视为郝某仍然持有,因此在双方离婚时,应对该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中郝某以“支付赌债”形式处分15万元夫妻共同财产,是一种具有侵权性质的恶意处分行为,侵害了陈某依法享有的平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共同财产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下列民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通意见》第89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之规定,郝某处分15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应视为郝某从未对15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其仍占有该15万元。因此,法院在判决郝某与陈某离婚时,应对该15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郝某应返还陈某应得份额的夫妻共同财产。
周璇 黄环
相关法律问题
- 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 17个回答0
- 分割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5个回答0
- 请问在一审判决离婚案件中,诉请未提出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该依职权 10个回答0
- 产证还未拿到,可否更改户主姓名?另外若不能更改,夫妻离异是否要进 3个回答10
- 我与老公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4个回答2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重大变化!法释[2024]1号:彩礼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共7条)|2024.2.1起施行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给付彩礼,何种情形可以要求返还?
- 婚前个人积蓄婚后变化部分的归属
- 夫妻按份共有的房产,离婚时能否直接按照登记份额分割?
- 【成功案例】孩子高考冲刺期,男方辱骂恐吓孩子,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 房产证登记男方1%女方99%,离婚时按份分割还是均分?
- 离婚分的房子,事后因前夫债务被执行?
- 北京高院:未经配偶同意,炒股亏损属于重大过错
- 离婚又复婚,第一份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 未婚女性寻求代孕合法吗?
- 分居满一年就能判离婚?
- 部分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孙子女能否继承房屋
- 孩子的抚养权,谁有钱就判给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