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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有点儿乱

发布日期:2011-08-18    作者:蒋举功律师

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有点儿乱
因平时很少接手劳动争议案件,所以对有关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略知一二,但没有做过深入细致的研究。碍于朋友的信任,接手一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结合案件事实,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现这些相关的规定之间却矛盾重重,使劳动仲裁机构也无所适从。
仲裁申请人刁某,1941年出生, 1993年被某进出口公司招聘为一般管理人员,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2000年,该公司倒闭(故以下简称倒闭公司),没有清算,仅留下刁某看守大门和场地、厂房,并负责场地、厂房的出租和收取租金的工作。所收租金扣除刁某每月500元的工资后,如数上交给倒闭公司的上级主管公司任命的倒闭公司的负责人(先后有三任),直至2011年,相安无事。
2011年初,倒闭公司的上级主管公司决定将倒闭公司的场地、厂房出售,刁某得知后考虑到自己身后的生活保障问题,向倒闭公司的上级主管公司提出退休事宜,遭拒绝后托朋友找笔者咨询。笔者认为:刁某与倒闭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倒闭公司倒闭后,倒闭公司的上级主管公司接收了倒闭公司的财产,当然继受了倒闭公司应尽的义务,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规定的合并的情形。倒闭公司的上级主管公司在接收倒闭公司的财产之后,继续留用刁某,刁某就与倒闭公司的上级主管公司也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且刁某的工龄应当连续计算。既然倒闭公司没有为刁某缴纳养老保险金,为刁某缴纳养老保险金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义务理所当然的转移到了倒闭公司的上级主管公司身上。
问题在于我国有男性劳动者年满六十周岁退休的制度。刁某现年已70岁,其60岁之后的这10年时间还算不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即刁某与倒闭公司的上级主管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到何时?这对于刁某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至关重要。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是:“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此规定,完全可以理解为劳动者虽然达到了应当退休的年龄,但只要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即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劳动合同不终止,应当延续到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金之日终止。
而国务院2008年9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却规定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一规定显然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不一致,依据《立法法》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的效力要高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是,劳动仲裁员们的理解却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对《劳动合同法》具体运用的解释,应当优先适用《条例》。
但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又做出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规定,照此规定的字义理解,应为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但因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年限不足十五年,依法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可以交至满十五年时再办理退休手续。言外之意含有年满六十周岁时——即达到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并不必然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这一规定显然也把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存续期间至少延长了五年。
如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即依法终止,那么,在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至办理退休手续时的期间内就肯定不能再视为其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了。结合上述案情,这种关系长达10年时间,按什么关系去对待?有人认为只能按劳务关系对待,笔者认为不妥。如此对待一是没有法律依据,不仅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也是:“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一规定显然不能适用在单位与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职工之间的关系之上的。二是若如此对待显然对职工一方不利,因为按照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长达10年时间无论如何都超过了仲裁时效。故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是科学的,符合情理的。因为给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也是用人单位的一项基本义务,只要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办妥退休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就依然存续。
对刁某一案,劳动仲裁机构到底如何适用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笔者正拭目以待。各位同仁有何高见?敬请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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