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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哪些选举信息?

发布日期:2011-08-24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本网首发
【关键词】选举委员会;选举信息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选举法新增第十条列举了选举委员会要履行的职责有七个方面,并单列第二款重申:“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新选举法“落地”后,在新一轮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选举委员会究竟有哪些选举信息应当及时公布公开呢?在此,笔者结合新选举法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之实践,就选举信息公布谈一管之见。

  为保证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选举委员会应当最大限度地公布选举信息,一方面要公布法定公开的选举信息,另一方面还要公布选举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应当公开的选举信息,同时选举委员会有必要公布以及选民要求公布的选举信息也要及时公开,以最大限度地保障选民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民主选举权利的实现。

  (一)法定公开的选举信息。就是选举法明确条文要求公布的选举信息,列举如下:

  1、在选区范围内依法限期公布选民名单。选举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选举法第十条列举的选举委员会职责之(二)也规定:“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2、在选区范围内依法限期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首先要依法“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其次“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选举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选举法第十条列举的选举委员会职责之(四)也规定:“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3、在选区范围内依法及时公布当选代表名单。选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选举法第十条列举的选举委员会职责之(六)也规定:“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二)选举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应当公开的选举信息。在选举法第十条所列举的职责范围之内,选举委员会应当尽责到位地公开下列选举信息:

  1、在行政区域内公开选区划分情况以及各选区应选代表数。选举委员会法定职责之(一)就是“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将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等相关信息广而告之,有助于选民主动有序参与选民登记、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等选举活动。

  2、在行政区域内公开选举日期。选举委员会法定职责之(三)就是“确定选举日期”,选举日期一旦确定,整个选举过程的时间步骤都要围绕选举日来排序,选举日及时广而告之,便于选民提前安排,尽可能腾出时间有序参与选举日的选举活动以及选举期间的相关活动。

  3、提前公开选举日具体选举办法。选举委员会法定职责之(五)“主持投票选举”、之(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这些都要在选举日履行。为使选举日投票选举合法有序,应依法制定具体的选举办法,提前广而告之。选举日选举信息的公开应包括:选举当日的时间安排、投票地点及方式的确定、选举的主持、监票、计票等人员安排等等,广泛宣传发动,依法有序地组织选民参与投票选举。

  (三)选举委员会有必要公布的选举信息。除法律明确的和职责范围内应当公开的以上两类选举信息外,笔者认为选举委员会还有必要公布以下选举信息:

  1、公开包括选举委员会在内的选举相关机构信息。选举委员会作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的法定组织者和主持者,理应在行政区域内及时广而告之,同时诸如选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及各选区选举工作组、选民小组,相关组织机构名单、联系方式等信息也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引导选民在选举委员会和相关机构的组织安排下,依法有序地参与整个选举活动。

  2、公开人大选举决定和选举实施方案。县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步换届选举的决议决定,以及换届选举实施方案细则等也有必要向社会及时公开,接受方方面面的监督。

  3、公开选民登记的方式方法。选民登记是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确认的过程,是选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法律性和政治性很强的一项工作,不可小视。实践中效果比较好地做法是发布《致全体选民的一封信》,重点就选民登记的方式方法,尤其是流动人口选民参选应注意的相关事项进行广而告之,广泛动员广大公民依法登记确认选民资格,积极有序地参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活动。

  4、公开选民依法享有的与选举相关的法定权利。如:选民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权,选举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可以在张榜公布选民榜时,一并公开注明;选民对候选人的协商预选权,选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也可以在张榜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时,一并公开注明;选民的委托投票权,选举法第四十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可以在张榜公布选民榜和选举办法时,一并公开注明;还有选民对选举的举报权,选举法第十一章规定了“对破坏选举的制裁”,应告知选民相关举报破坏选举的途径和方法。

  5、选民合情合理合法地要求选举委员会公布公开相关选举信息时,只要不违背人大选举制度的规定,且又有利于人大代表选举的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都有必要公开。




【作者简介】
滕修福,单位为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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