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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法考试大纲新增知识点:司法改革

发布日期:2011-08-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自我完善和自主创新的能力,注重借鉴历史上一切对我有益的司法文明成果,吸收当今世界其他国家司法制度的成功经验,积极利用不同法系国家、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以及国际社会司法制度中的诸多长处,是秉持开放精神、博采他人之长的司法制度。

  不断改革,适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基本途径。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进一步解决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顺利进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坚强可靠的司法保障和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司法改革要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这是我们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谋划司法发展完善的根本依据和要求。要深入研究、大胆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司法制度中的优秀成果,大力弘扬我国法律实践历史进程中积累的宝贵司法经验,同时注重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特别是注重研究借鉴新时期国外司法体制的新发展和新理念。

  司法改革要以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充分倾听人民群众呼声,真正体现人民群众意愿;要注重改革时效,着眼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着眼于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始终坚持改革的效果由人民群众来评价,改革的成果由人民群众共享。

  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主要围绕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四个方面,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公开制度、司法考试制度,加强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建立党外人士行使民主监督司法职能的工作渠道和机制,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改革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等方面积极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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