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盗窃价值2588元,成功轻罪辩护单处罚金4000元。
发布日期:2011-08-25 作者:张长海律师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前言】
一个勤劳半生的农民,在改革开放的年代,从安徽省农村来到陕西。只因年龄较大,无法进工厂或企业打工,只好走街串巷从事收购废品的工作。辛劳十几年,每天的收入都是勉强糊口度日。只因一时糊涂,翻墙进入隔壁的铁路建设工地,偷走价值2588元的42米低压电缆线,锒铛入狱,等待法律的判决。于某某的经历再次向人们敲响了警钟:手莫伸,手伸必被抓。
【案情】
本案被告人于某某因为一时的失足,于2010年8月21日凌晨,携带断线钳翻墙进入正在施工中的西包铁路位于陕蒙交界处的某铁路电力施工队驻地,盗窃了价值2588元的42米低压电缆线。案发后,于某某一直潜逃在外。2011年2月8日被抓获归案。2010年3月17号于某某被因盗窃罪经XXX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5月16日向XXX法院起诉。
【起诉意见】
以被告人于某某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接受委托】
本律师自从6月12号接受家属委托后,认真研究案情,于6月20号会见当事人于某某,详细询问了当事人于某某具体的案情经过和这段时间在看守所的的情况,向当事人陈述了我的辩护意见。同时我也传达了他家人对他的关心和努力。他听后,非常惭愧地说:请转达我的家人,我一定积极配合审判和律师,认真悔过自新,争取重新做人。
【辩护方案】
本律师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及相关事实不持异议。但是认为被告盗窃数量较少,情节较轻,又系初犯,其主观恶性较小,同时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因此,我们提出了轻罪辩护的意见。
1、被告人于某某社会表现一贯良好,无犯罪前科,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2、被告人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量刑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本案被告人盗窃物品全部当场追回,并未造成其他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
【法院判决】
2011年7月1日,XXX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张长海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归案后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于某某单处罚金4000元。
201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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