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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寿光关于“救助义务”纠纷的刑事辩护案例

发布日期:2024-05-15    作者:赵荣烈律师

关于救助义务的问题是一个争议比较大的话题。在某些情况下,一方是否要对另一方的生命安全承担法定的救助义务呢?我们在寿光市人民法院代理了一起关于救助义务纠纷的相关案例,我们在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下。

这起事件是发生在2022年。男方将女方接到自己家中,只有他们两个人在场的情况下,女方感觉身体出现心脏不适的症状。男方就从家里拿了速药救心丸给其服用,然后让其躺下休息,自己就外出了,过了一两个小时之后返回家中发现女方身体已经出现昏迷不醒的状况,男方就拨打了120报警,但120到场时女方已经无生命体征了。女方的家属就将男方起诉到法院,认为男方刻意隐瞒事实,没有进行及时救助,这过程中他存在非常严重的过错,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判决他赔偿137万。被告方则认为,男方对女方没有法律规定的法定救助义务,也不属于法定的救助义务人,而且整个过程也不属于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这种情况只属于民法典第184条规定的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所以被告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男方明知女方身体出现不适的状况,仍给其服用了不知是否对症的药物,没有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在女方身体出现不适的情况下又自行外出,等120赶到现场时女方已无生命特征。因此,认定男方对死者的死亡结果存在过错,应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最终只判决了赔偿27万元。

类似于这样的案例非常多,比如在一起到河边玩耍时,玩伴落水其他人是否有救助义务?或者在学校、商场、酒店等场所内,出现有人突发疾病的情况下,另外同行的人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救助义务?在救助的过程中,什么情况下才没有过错,什么情况下有过错?这就是律师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需要分析和解决的,这需要律师有这方面的案件处理经验才能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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