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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执行

发布日期:2011-08-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移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员根据案情依法主动将生效的判决、裁定、支付令交付执行组织执行,从而引起执行程序发生的行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复(1988)35号批复的规定和《规定》第19条第2款,需要移送执行的案件,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具有给付内容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和劳动报酬的法律文书。因为这类案件与执行权利人的生活密切相关,被执行人如不及时履行义务,将会使执行权利人难以甚至无法维持生活。同时,这类案件的执行权利人一般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不便申请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刑事法律文书含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因为这类案件中,有的没有执行权利人,如刑事判决中的没收财产、罚金、追缴财产上交国库;即使有执行权利人,如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也不宜由权利人申请执行。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制裁决定书,如人民法院对妨碍民事诉讼进行的行为所作的罚款、拘留的决定,依法适用移送执行。

(四)审判人员认为其他确应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如审判庭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书等。

移送执行要填写移送执行通知书,其内容一般包括:移送执行案件的编号、案由;需要执行事项和具体要求;被执行人经济状况、履行义务的能力、对判决的态度,以及在执行中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

移送执行通知书经庭长或院长批准后,连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调解协议书交给执行庭或者执行员。如有必要,也可以将案卷一并移交。

无论是申请执行还是移送执行,执行员应认真阅卷,熟悉案情,决定是直接执行还是委托执行,以及确定协助执行的单位或者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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