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发布日期:2011-08-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某项归属不明的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并将它判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案件。
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申请人的范围规定得很广,凡是知道财产无主情况的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都有权提出申请。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书应具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以及请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二)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应当由无主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有利于人民法院调查该项财产的状况,寻找财产所有人,及时审理和判决。
(三)公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后,应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寻找该财产的所有人。公告期为一年。在公告期间,因财产仍处于无主状态,人民法院可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指定专人看管,或委托有关单位代管。
(四)判决
在公告期间,如果财产所有人出现,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定,驳回申请,并通知财产所有人认领财产。公告期满仍无人认领的,人民法院即应作出判决,认定该项财产为无主财产,并判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在公告期间,如果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三、认定财产无主判决的撤销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生效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原判决撤销后,已被国家或集体取得的财产,应将其返还原主。原财产尚在的,应返还原财产;原财产不存在的,可以返还同类财产,或者按原财产的实际价值折价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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