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一般原则
发布日期:2011-08-25 作者:姜伟东律师
A?原则上由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即驾驶员承担;?
B?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 C?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单位或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D?对车主与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为推卸责任,对是否受雇及是否执行职务产生争议,又无法对各自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的,由车主与驾驶员共同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2、借用、租用他人机动车辆发生事故时责任的承担。
对于借用的车辆,驾驶员对发生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如果是车主同意出借的,由车主和借用人作为赔偿主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车主所雇用的驾驶员未经车主同意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借用人对发生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借用人和车主所雇用的驾驶员共同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责任。对于纯粹以营利为目的的租车公司的租车行为,笔者认为,因出租人和租用人都是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归属人,故应由双方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且应以出租人为主,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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