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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法考试刑法修订罪名一览

发布日期:2011-09-0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新增7 个罪名为:

  1.危险驾驶罪

  刑法第133 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

  2.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刑法第164 条第2 款(《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第2 款)

  3.虚开发票罪

  刑法第205 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3条)

  4.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刑法第210 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

  5.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刑法第234 条之一第1 款(《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 款)

  6.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刑法第276 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

  7.食品监管渎职罪

  刑法第408 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

  (二)修订三个罪名为: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第143 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

  (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

  2.强迫劳动罪

  刑法第244 条(《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

  (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

  3.污染环境罪

  刑法第338 条(《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

  (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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