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劳动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保险推销员无资格 状告公司索要提成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1-09-02    作者:110网律师
未取得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保险推销员刘先生,因两笔保单的劳务费与保险公司产生纠纷,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刘先生的全部诉请。     今年41岁的刘先生是一家保险公司车险保单业务的推销员,虽从业两年多,但至今未能取得代理人资格证书。2011年3月,刘先生为保险公司拉来了两笔重型自卸货车的保单业务。然而,当刘先生向保险公司索取劳务费时,却遭到了公司的拒绝,理由是公司对这类货车有风险管理方面的政策,这类车辆风险较高,公司对这类车辆一般不予保险,由于这两辆车投保时间长,所以公司予以承保,但是业务员对这类车是没有提成的。为此,刘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劳务费5340元。
    法庭上,原告刘先生诉称,被告保险公司曾口头上承诺其按“交强险4%、商业险按25%”给予提成;保险公司则辩称,其没有针对所有车辆的提成标准,而是分类规定提成比例,是在保监会规定的交强险按4%、商业险按15%的上限制定提成标准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事实上存在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但原告不具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因此原告进行展业活动是违反《保险法》及《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原告依据该无效行为而主张的劳务费,依法不予支持;同时,被告保险公司明知法律和监管规定,却与原告长期进行违规行为,也应予以改正。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唐海洋律师
重庆江北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陈磊律师
江苏苏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84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