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告知不可抗力事由导致对方受损是否应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1-09-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分岐】未及时告知不可抗力事由导致对方受损是否应承担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不应当承担王某的旅差费,根据《合同法》规定,陈某不能履行卖龙虾的义务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所以不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应当承担王某的旅差费,因为陈某有缔约过失责任。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陈某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是我国《合同法》确立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在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并未成立合同关系,不存在违约责任,但是在双方商谈龙虾买卖业务前,因陈某未尽到通知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王某造成损失,所以陈某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由陈某承担王某的旅差费。
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 吴雨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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