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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札记57】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57(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1-09-0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学习札记57】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57(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郑某某诉某某第一钢结构公司名为欠款实为盈余分配纠纷案
【裁判摘要】
基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盈余分配的资金来源不能是公司的资本,而只能是公司的利润。仅具有股东会决议分配年度利润的形式要件不足以认定公司具有可分配利润,判断是否具备可分配利润,还必须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依法经过审查验证的财务报表和利润分配计划的实质要件。在仅有形式要件而没有实质要件,从而导致股东与公司发生利润分配纠纷时,司法对有无利润的判断上可从公司在工商部门的年检报告、合法的会计年度终了时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利润司法审计报告等证据审查中作出判断。公司无可供分配利润的前提和合法性基础而将决议分配给股东的利润份额以借据的形式载明,不能当然地转化为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2期,总第14辑,法律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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