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委托协议
发布日期:2011-09-05 作者:110网律师
委托方(甲方):
地址:
受委托方(乙方):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08号丰伟大厦19楼
承办律师:李志安律师 联系方式:18665037375
甲方因与 纠纷执行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有关本案的执行事宜(生效判决案号: )。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代理协议:
一、代理事项:
1、调查对方的帐号、资产、债权等与执行相关的各类情况;
2、与执行法院进行沟通和协调,以方便执行;
3、代理甲方参与执行过程;
4、代为与原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执行、申诉、提出提级执行申请、指定其他法院执行申请;代为向相关部门申诉、控告负责执行法院消极执行的行为。
5、代为就负责执行的法院在执行程序所发生的违法行为申请违法确认以及申请国家赔偿;
6、代为接收案款。
二、具体要求:
1、乙方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对委托的案件进行必要的案情分析,并提供详细的以时间为主线,包括进展预测、拟采取措施和可能的结果等情况的代理计划书。
2、乙方应在承办委托事宜过程中,按照代理书所列计划及时、主动地向甲方书面报告案情的进展情况。
3、乙方的一切工作应合法进行,其非法行为带来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代理费用:
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应于签约时支付乙方调查费用 元。超出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支付乙方的委托代理费为实际追回案款金额的 %。分批到帐的,可分批按该比例支付。
3、追回实物的,折价后乙方按约定比例来计算代理费用。
四、协议的解除与终止
1、本协议至执行完毕或法院裁定终止执行时终止。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终止。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解除合同,应还返甲方已支付的一切费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甲方在合同未终止期间私自与被执行人和解所得的款项应视为乙方的工作成果。低于申请执行标的,甲方应按申请执行的标的乘以第三条第2项约定的比例支付代理费。高于执行标的的,按实际收取的款项乘以第三条第2项约定的比例支付代理费。
五、保密条款
1、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案件秘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界公布案情。
2、乙方违反上述保密条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履行本协议的有关争议双方应以协商处理为主。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一致同意由广州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经办律师
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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