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买交强险,保险公司是否应全额赔偿第三者责任险?
发布日期:2011-09-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原告萍乡市某公司于2006年5月27日向被告某保险公司为其出租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为500000元,车辆损失险限额为90000元,保险期限自2006年10月1日起至2007年9月30日止。
2007年4月27日,原告聘用的司机驾驶该出租车与陈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陈某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出租车司机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陈某不负此事故责任。陈某因受伤入院治疗,住院216天,经萍乡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九级,原告为此共向陈某赔偿各项损失计130000元。原告赔偿后,提供该案的相关资料在扣除免赔率后向被告索赔125000元,但被告以原告未购买交强险,应扣除交强险限额外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双方协商无果,遂引发纠纷。
【分歧】
国家在实施交强险后,原告未购买交强险,被告保险公司也未通知原告购买交强险,保险条款亦未约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对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保险公司是否负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未购买交强险,原告应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义务,再由被告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国家在实施交强险后,被告保险公司未通知原告购买交强险,另保险条款亦未约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原告萍乡市某公司投保的日期在2006年5月27日,当时国家还未实行交强险,被告某保险公司并未在国家实施交强险后通知原告萍乡市某公司购买交强险,保险合同亦未约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对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故原告萍乡市某公司未投保交强险的行为并不影响其与被告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的效力。原告萍乡市某公司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求原告应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义务的理由不充分。某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全额承担第三者责任险义务。
作者: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刘丛国
相关法律问题
- 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 4个回答0
- 像这样的情况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1个回答20
- 我的朋友撞死一个人,他付主要责任 现在对方起诉要赔偿8万,车子只有 3个回答0
- 法院判决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吗 2个回答0
- 次要责任垫付的医疗费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0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此案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之相关损失
- 不属于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的范围
- 未买交强险,保险公司是否应全额赔偿第三者责任险?
- 非法取得驾驶执照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不赔偿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 交强险脱保保险公司如何赔第三者责任险?
- 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肇事,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是否需承担交强险保险责任?
- 第三者责任险在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进行赔偿?
-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与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研究
-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交通事故受害方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赔付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不能讲条件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案例|张晓晗律师团队为某实业企业“数据资产信用贷款1000万”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 借款合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权利救济
- 贷款银行回复的处理意见,证明数字证书造假,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律师成功代理客户成功解冻因涉及跨境网络犯罪虚拟货币买卖的冻结银行账户
- 银行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利息支付等格式条款等于无,视为没有利息
- 助贷机构伪造借款合同+银行未进行提示说明,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
- 假贷款、保险合同,假代偿,利息、保费应予退还,违约金不被支持
- 银行、保险公司捆绑销售、虚假诉讼,保险费退还,违约金不被支持
-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贷款、保险捆绑销售,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可撤销的,法律后果相同
- 保险公司向借款人收取的违约金过高,法院:显失公平,应适当调整
- 贷款银行将另案举示的证据搬运到本案,明显系伪造证据,虚假诉讼
- 银行、小贷公司联合放贷,利息支付等约定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
- 强制搭售+欺骗隐瞒,如何处置相当于“套路贷”性质的掠夺性贷款
- 伪造合同,伪造签名,欺骗、敲诈借款人?十四条质证意见予以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