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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订货是否构成承诺?

发布日期:2011-09-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喜丰收农场于2009年6月16日向多家果品加工企业寄送了水果品种介绍和价目表。健食罐头厂于6月19日收到喜丰收农场的水果品种介绍和价目表后,立即回复电子邮件同意按照价目表所列杨梅价格8000元/吨,要求购买杨梅3.5吨,并在一周内运至健食罐头厂原料仓库。喜丰收农场当日收到电子邮件,此后的第三日装车发货,于6月24日将杨梅运至健食罐头厂原料仓库。此时,杨梅已经降价至5000元/吨,健食罐头厂遂要求喜丰收农场按5000元/吨销售,喜丰收农场拒绝变更价格,健食罐头厂也拒不收货,造成3.5吨杨梅全部腐烂变质。喜丰收农场遂起诉健食罐头厂赔偿杨梅腐烂变质的全部经济损失。

【分歧】

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订货是否构成承诺?喜丰收农场与健食罐头厂的购销合同是否成立?

第一种观点,喜丰收农场寄出的水果品种介绍和价目表是要约,健食罐头厂回复的电子邮件是承诺,合同成立。

第二种观点,喜丰收农场寄出的水果品种介绍和价目表是要约邀请,健食罐头厂回复的电子邮件是要约,喜丰收农场未做书面或电子答复,不构成承诺,合同不成立。

第三种观点,喜丰收农场寄出的水果品种介绍和价目表是要约邀请,健食罐头厂回复的电子邮件是要约,喜丰收农场按健食罐头厂的电子邮件履行交货义务是以实际行为作出的承诺,合同成立。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因此,第一种观点是错误的。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因此,第二种观点是错误的。

综上,喜丰收农场以价目表的形式发出了要约邀请,健食罐头厂对该要约邀请发生兴趣,发出电子邮件明确了价格、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合同的必要条款,构成要约。喜丰收农场虽然没有书面或电子回复,但其以实际行为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地点交付约定数量的货物,属于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即合同成立。因此,喜丰收农场诉请健食罐头厂赔偿杨梅腐烂变质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作者: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袁进平 刘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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