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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后法律诉讼应注意什么?

发布日期:2011-09-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地震等自然灾害属不可抗力,将带来诉讼时效中止、法律责任免除等法律后果。为保障当事人正常行使诉讼权,《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一百三十七条还赋予法院对特殊情况有延长诉讼时效的权力。

  对因地震带来的合同违约或人身财产损害,《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大地震之后,一些诉讼当事人面临生活困难。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当事人可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准予减免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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