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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农村户口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1-09-15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回顾:
201011301415分许,受害人冯XX驾驶桂FL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崇左市友谊大道“中国石化加油站”前交叉路口附近路段由西往东横过友谊大道时,与右侧在友谊大道上被告冯XX驾驶由南往北的桂FTXX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受害人受重伤,并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崇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害人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一冯XX对本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证据收集:
鉴于受害人冯XX系农村户口,如果按农村标准赔偿较之与城镇户口赔偿在赔偿数额上有非常大的差别。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熊潇敏、王义在与当事人沟通时了解到受害人在崇左市打工多年。为更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两位代理律师赴崇左市找到受害人所工作的公司,依法收集了证据受害人在崇左市某公司工作的主要证据:1、崇左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2、崇左市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花名册;3、崇左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原料车间2010年度5. 6. 7. 8. 9.10.11月份《工资结算表》等。为受害人争取按非农户口赔偿标准赔偿提供了依据。
法院判决:
法院近日下达一审判决,基本全部采纳了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其中对受害人赔偿标准部分做出认定:从原告提供的崇左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和崇左市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花名册、崇左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原料车间2010年度5. 6. 7. 8. 9.10.11月份工资结算表来分析,能够证明受害人冯XX2007 年起至事发时一直是在两个公司工作。受害人冯XX虽为农村户口,但其生前在城区工作,其主要收入来源地均在城区,因此,原告请求受害人冯XX的死亡赔偿金根据城镇居民人均可丈配收入标准来计算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故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崇左市江州区法院判决二被告向原告以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17万余元。
 
广西南宁王义律师——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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