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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田承租方能否取得种粮补贴?

发布日期:2011-09-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张某将自己承包的三亩责任田出租给李某耕种,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协议内容为:责任田上的税费双方各一半,承包田上的收入双方各一半。

乡财政所将种粮补贴打入张某的账户。李某向张某索要双方约定的金钱。

【分歧】

责任田承租方能否取得种粮补贴?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实际耕种了农田,双方有协议。李某可以取得协议上约定的金钱。

第二种意见认为,种粮补贴是国家政策问题,实际种植过程中少部分当事人的约定不能改变政策的实施。李某无法取得协议上约定的金钱。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张某与李某关于种粮补贴的约定内容是无效的。国家每一项政策是考虑到大局的需要而制定的。种粮补贴是由国家财政通过专门渠道发放的。李某要取得的金钱在法律属性上不是对货币所有权的约定,协议中的金钱是伴随着专门用途而产生的利益。

李某购买了种子、农机,耕种了田地。这些实际经营行为不是用国家的种粮补贴来弥补的。责任田是农户在自治范围内的生存根本。李某是牟利行为,不符合国家调整政策的问题。

地方省级政府、人大对此类种植行为的补偿有规定的,可以遵从地方性规定。

双方当事人事后、事前约定分配国家政策上的投入,与法律精神不符,不符合公序良俗。这是以债务关系来改变国家财产的分配问题。民事生活应该在法律调整的范围自由行使权利义务。国家的行政规定保护的是公共利益。民事行为与行政领域交叉成立的法律关系要符合国家现行政策和一般人的普遍认识,要符合法律理念。

在现行社会环境下,种粮补贴不是给承租方的。农田出租改变了农田的使用属性。国家政策注重保护责任承包方的利益。

张某与李某的约定不是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无法用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这起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的农田承包经营权纠纷。双方约定的内容中具有国家补偿行为的法律性质。

作者:余干县人民法院 余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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