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交通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受害人与实际车主达成协议后能否再要求名义车主赔偿?

发布日期:2011-09-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9年12月5日晚,李某驾驶一辆三轮车驶入某路段,与相向而来的吴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摩托车受损、吴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弃车逃逸,后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吴某不负责任。该三轮车的记载车主为刘某,而李某是该车的实际车主。事后吴某与李某达成了调解协议书,但是随后吴某认为该调解协议书中所协商的款项不能完全填补吴某受到的损失,遂吴某向法院起诉刘某,要求其承担责任。

[分歧]

受害人与实际车主达成协议后能否再要求名义车主赔偿?

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受害人已经自愿与实际车主达成协议,并且协议履行完毕,受害人就不应该再要求实际车主赔偿。实际车主是具体的侵权人,赔偿的主体也应当是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人,而不是名义上的车主。

第二种意见认为,受害人虽然与实际车主达成了协议,但是实际车主承担的责任仍然不能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为了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受害人应当有权要求名义车主赔偿。因为车辆记载的名义车主也是车辆的权利人,只是没有实际控制车辆,由于该车辆而造成的侵权损害,名义车主也应当赔偿。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车辆的所有权是属于该实际车主,因为实际车主已经为该车支付了费用,并且已经实际控制了车辆,动产的所有权是依交付原则,所以李某是该车的所有权人。而名义上的车主只限于该车辆的记载登记,而并未实际使用或者控制车辆,该车辆发生的一切行为都与名义车主无关,因该车辆产生的侵权行为,也应当由实际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2、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应当是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人,车辆的实际车主是具体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人,并且该侵权行为与名义车主没有任何联系,名义车主对该侵权行为也不存在任何的过错。同时,名义车主与实际车主不存在任何的雇佣或者承包运营的关系,两者只是单纯的车辆买卖关系,实际车主使用车辆的行为与名义车主不存在任何关联,所以,根据公平原则,由于实际车主驾驶车辆而对第三人造成的侵权行为,名义车主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是该车辆的实际车主,而刘某只是记载的车主,并且经过事故责任认定,李某对该次交通事故要负全部的责任,所以对吴某应当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之后吴某自愿与李某签订的调解协议,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该协议履行后,吴某应当自愿接受李某的赔偿,而不能再要求该车名义车主刘某承担侵权责任。即使该调解协议书存在违法行为,吴某也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调解协议。

作者: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薇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