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的客体是否包括调解书?
【案情】
一起执行案件中,执行人员发现有五件案件的被执行人系同一人李某,且生效的法律文书都是调解书。李某虽在诉讼中承诺还款,但在调解后,均因李某未履行义务而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这些执行案件已立案数年,均因被执行人李某无财产无下落而中止执行。现查到被执行人李某在执行立案后,有转移和隐藏财产的行为。。
【分歧】
被执行人李某拒绝履行偿还义务,转移和隐藏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种意见认为,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直接认定。
一种意见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体是判决书和裁定书,而被执行人李某拒不履行的是调解书,故不能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认定。但为执行调解书而制作过一个裁定,则可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认定。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是:
一、尽管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在刑法意义上,调解书与判决书、裁定书不能等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判决书和裁定书,而不是调解书,正如村与村的道路,在刑法上出了事故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一样。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能作扩张解释,故不宜直接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拒执罪。
二、根据《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一条之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同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正债券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裁定。可见,对拒不履行调解书的行为不能直接认罪,但为执行该调解书而制作一个裁定,被执行人对该裁定不履行,则可科以拒不执行裁定罪。
作者: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宋梅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