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溜坡后致人死亡 责任依因果关系而定
车辆溜坡后致人死亡 责任依因果关系而定
人民法院报讯 日前,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按因果关系推定审结一起交警部门认为肇事具体原因无法查明的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案件。
案发时,张某将汽车停在坡道上,下来修理车辆雨刮器。该车突然前溜,撞上停在前方由周某驾驶的汽车尾部,致张某被夹在两车之间。张某妻子在车上看到后进行呼救,周某听到后立即将车向前移动与后车分离,不料张某的车继续前溜,又将张某抵至前车尾部。张某哥哥听见呼救后赶来,将张某的车与周某的车分离。随后张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检验,张某的车制动及驻车制动安全性能良好,因车在事发后被移动,无法确认事发时驻车制动及挡位的状况,致使导致该车前溜而肇事的具体原因无法查明。而事发时周某车辆停在违停路段。死者张某家属认为,周某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同时其采取措施不当,致使张某被两次挤压,应对本次事故承担责任,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及两车辆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0多万元。为此,周某辩称,张某死亡是因张某车前溜与其车相碰导致,本起事故完全系受害人车辆单方并且是人为因素造成的,自己前移车辆是为救人,并无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本案的重点在于因果关系的认定。由本案查明的事实可判断:第一,车辆前溜是导致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尽管无法查明车辆前溜的原因,但可以肯定的是,并没有外力致张某车辆前溜,经事后检验其车的制动及驻车制动安全性能良好,故可推定张某车辆前溜致损系张某自己的过失造成,其应承担车辆前溜的后果,并推定其存有过错。第二,周某将车违章停在禁停路段与张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为根据经验法则,此种违章停车行为通常不会导致他人被夹,从而也不当然会导致损害事故的发生,在同样的情况下,一般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违章停车会发生此种损害的情况。但周某在听到张某妻子呼救后,作为一个驾驶员,其完全能够认识到:其向前挪车前应采取措施防止张某车辆继续溜坡,否则,通常会造成对张某的二次伤害,但其未采取必要措施(如在挪车前将张某的车辆轮胎前置放障碍物防止其继续滑行)即向前挪车,故周某的挪车行为与第二次伤害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且其存在过错。
因两次损害无法分割,且无法判明两次伤害各对张某最终死亡的损害度,且周某也未举出反证证明第二次伤害对张某死亡的实际损害度,故可认为周某的行为与张某的死亡之间仍然存在因果关系。因损害的发生主要还是张某的车辆溜坡造成,张某自身的过错较大,周某的过错仅在于未能采取措施防止二次损害的发生,其本身并无积极的侵害行为,只应承担次要责任。故法院认定:两车辆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交强险范围外,张某承担主要责任,周某承担次要责任。
(余红蔓 蒋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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