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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行政法的差异与趋同

发布日期:2011-09-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1月25日
【关键词】中日行政法;差异;趋同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中日两国有着久远的法学交流历史。进入近代后,学习日本法成为中国法制革新的重要途径。自改革开放以来,包含行政法在内的中国法学进一步加快了开放的步伐,法制不断进步。中日两国行政法在相互交流的过程中,尤其是在当下全球化背景下,出现一些趋同现象。

  一

  趋同的逻辑结构是从差异走向趋同,在趋同完成前差异总是存在。中日行政法的差异伴随在趋同的整个过程之中。大体而言,中日行政法存在如下差异。

  日本行政法的体系较完善,中国行政法的体系不完善。在日本,从一般行政法,如行政程序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到部门行政法,如个人信息保护法、广播电视法、土地征收法、地下空间利用法等都已制定实施。而且它们都是议会制定的法律,具有很高的权威性。而我国没有全国性的行政程序法,更没有上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定的)部门法。我国在这些部门法上有一些法规、规章,但由于这些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级别低,影响其权威性,也影响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

  日本行政法(制定法)的形式较严密、死板,中国行政法的形式较松散、通俗。(1)表现在法律名称上,日本学理上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制定法上称为“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学理上的“公文书管理法”在制定法上称为“关于公文书等的管理的法律”,(2)表现在条文长度上,日本《土地征收法》约185条,字数高达4.5万字。(3)表现在条文内容上,日本行政法喜欢“援用”,即在某部法律中明确规定援用其他法律某一条,这加大了法条的长度,而且存在重大的修改风险。中国行政法名称越简单越好,条文数量越少越好,也用“援用”,但用得少,而且援用条文在措辞上显得更灵活。

  日本行政法(制定法)的内容较精细,中国行政法的内容较粗旷。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是当代世界行政法的热点。日本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机关所持个人信息保护法、信息公开法,我国只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而且该条例在条文内容上与日本信息公开法也有差距。土地法制在这方面也表现得较明显。当下热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内容上的粗线条、不易操作性成为人们批判的对象之一。比如,什么是公共利益,哪些是公共利益,该条例没怎么规定,而日本《土地征收法》通过大篇幅地列举48项情形来诠释公益事业。

  日本行政法判例作用明显,中国行政法司法解释是法源。中国的司法解释以条文的形式出现,在实践中也是法源,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共98条,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与《行政诉讼法》有着相同的使用率。日本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判决在实践中发挥着先例的作用,同时也成为学者们理论研究的重要素材,有时判决中的判词进入日后修改的法律之中。

  二

  存同求异、取长补短是中日行政法交流的宗旨之一。在富有成效的交流中,中日行政法大体呈现如下趋同现象。

  保障人权成为中日行政立法的最高宗旨。中日两国都有过较长的封建社会历史,官本位思想存在于社会之中。但人类社会在经历资本主义、两次世界大战后,在满怀期待地跨入新世纪的过程中,人权观念取得了空前的发展,保障人权成为立法(含行政立法)的最高宗旨,中国亦是如此。《行政处罚法》(1996年)是我国行政立法史上明显彰显人权保障的开始,而后的《行政许可法》(2003年公布、2004年实施)对此予以了延续,2004年“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宪法之后,加速了人权观念的张扬,审议中的《行政强制法》、即将启动审议工作的《行政程序法》更会彰显这一宗旨。以前的行政立法都由行政机关的某个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常常过分体现部门利益。现在的行政立法有时由专家学者组成的立法小组具体实施,或者在行政机关主导的立法中专家学者的声音得到了加强。处于中立立场、具有较深人权观念的学者为保障人权宗旨的彰显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即使在今日中国,官本位思想还是很严重,体现在社会的各个层面,对人权理念构成了重大威胁。为维护保障人权在行政立法中的最高宗旨地位,除不断加强专家立法、公众参与立法,削弱部门立法之外,还主要要从宏观层面构架更为民主的制度,让官本位现象逐渐消退。

  行政程序法、部分法成为中日行政法建设重点,行政法体系日趋完善。二战以后,程序正义观念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高扬,成熟的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制定了《行政程序法》。日本也于1993年制定了行政程序法(1994年实施),该法一直受到法学界的重视,在修订(大小已有6次修订)中不断完善。程序正义观念在中国行政法学界起步较晚,经过近十多年来的倡导,行政程序法制建设取得了一些成绩,《行政程序法》的专家意见稿已经提交到全国人大的相关部门,据悉有可能比原计划提前启动审议工作,作为地方程序立法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已经实施。近十年来,日本制定了信息公开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国立大学法人法、公文书管理法等,修改了城市规划法、土地征收法等,部门法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此时,中国也致力于信息公开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土地法、城乡规划法等部门法的建设。行政程序法、部门法的建设促进了行政法体系的完善。行政程序法建设的阻力还是来自行政机关行政程序观念的淡薄。行政机关仍然在片面地理解行政程序和行政效率,只将效率理解在行政行为的作出的时候,不将其理解在行政行为目的实现的时候。要克服此阻力,还得加大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引导,出台相应的奖惩制度和措施。部门法建设的阻力主要来自部门利益的维护和争夺。要克服此阻力,就得不断推进行政机构改革,完善行政组织法律制度,还得从微观层面(“小金库”问题、干部考核制度)减少部门利益、减少看似是部门利益而实质为某些人利益的利益。

  中日行政法逐渐重视判例法,实现制定法与判例法的互补。从传统上理解,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大陆法系是制定法。中日两国都受大陆法系文化影响,制定法是坚定不移的法源。但是,两大法系也在融合,美国在行政法方面的制定法很多,判例在德国越来越重要(法国很特别,历来判例就很多、很重要)。日本二战败降后,被美国独占,美国法文化对日本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日本判决的先例作用越来越明显。由于制定法存在先天缺陷,我国的法律工作者和学者越来越重视判例法,“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开辟了高校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先河,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在其公报上刊登典型案例(判例),这些案例(判例)具有指导意义,叶必丰、余凌云等学者更是为我国行政判例的建构而高呼。在我国判例法的建构阻力来源于司法审判制度、法官素质等方面。只有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才能克服上述阻力,从而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判例法。




【作者简介】
肖军,法学博士,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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