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继承 >> 查看资料

离婚后父母子女还有什么关系?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离婚后父母子女还有什么关系?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这就是说,夫妻关系因离婚而解除,但双方与所生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依然存在,这是由于婚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的不同性质所决定的。 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 父母子女,是一种血亲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人为地加以终止的。 因收养而形成的拟制血亲,除依法变更收养关系外,也不因养父母离婚而消除。 对于因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完全适用于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只是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条件和方式上发生了变化。 为了使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到损害,《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能借口离婚而不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其他权利义务,如父母子女间的遗产继承权等,同样也不受父母离婚的影响。离婚后,由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金额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确定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供给者的经济能力,既要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又要便于离婚后的执行。 给付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期限,一般应自夫妻离婚时起,到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离婚时,便将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给付期限和方式写入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中,负有给付义务一方拒不执行协议或判决时,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光辉律师
河南周口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黄文坚律师
广西贵港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