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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应当对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1-09-29    作者:卓识律师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从单位辞职时,提前30天书面告知即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所以依据上述规定,劳动者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仅两种情况需交违约金:
一是接受过单位的培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不包括上岗前和单位内部其他培训等),有服务期约定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有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的: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也就是说除此以外的其他情况下,劳动者辞职的话都是不需要交违约金的,只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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