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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国华点评《分手签约男方变卦 女方丢房产》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分手签约男方变卦 女方丢房产


  一中院、西城法院等多家法院受理的恋人间财产纠纷日益增多专家提示青春损失费法律不认可

  离婚协议大家都听说过,但分手协议并不多见,不过近年来法院审理的因分手协议引起的纠纷却有上升趋势。昔日的恋人在签订分手协议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签订后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近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法律专家和律师。

  新闻案例

  凭分手协议要房产


  王小姐和刘先生于1999年相恋后共同居住生活。第二年,刘先生从海淀区太阳园购买了一处房产,二人此后就居住在这里。

  到了2003年5月,由于多方面原因,二人分手,并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刘先生将太阳园的房产无偿送给王小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刘先生不再拥有该房产。

  因该房产采用了按揭方式购买,暂时无法完成房产的转让手续。王小姐还特意在协议中约定:由于刘先生的身份证丢失,房产证至今无法办理,待房产证办理后,由王小姐保管,直至过户。

  2004年,王小姐见刘先生仍未履行协议,最后不得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刘先生将房产证交给她保管,并将房产过户到她的名下。

  “分手协议”纠纷四项注意

  首先,分手协议应以分割实际的财产为主。尽量避免精神损失、青春损失、初夜损失等无法实际判定的约定。

  其次,协议约定不要狮子大开口,让对方无法履行或非倾家荡产不可,这样很容易被法院予以撤销。

  第三,法律规定,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下非当事人自愿所签订的协议,应认定无效。一方若认为对方胁迫自己签约或涉嫌敲诈勒索,应注意留取证据,必要时可报警,也有权主动请求法院撤销协议。

  第四,由于大部分分手协议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行为,赠与物的所有权没实际转移之前,赠与人随时可以反悔乃至撤销,因此应及时对赠与财产进行公证和所有权登记或变更。

  法庭宣判

  赠与合同可以撤销


  记者近日获悉,法院在2005年12月终审认为,根据王小姐和刘先生签订的转让协议书的内容,可以表明系刘先生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王小姐,王小姐表示同意接受,故应认定双方签订的为赠与合同。

  按照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由于刘先生不同意履行协议,而双方所争议的房产尚未转移至王小姐名下,故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小姐的诉讼请求。

  法官分析

  诉讼中几乎全是女方索赔

  记者日前从一中院、西城法院、石景山法院等法院了解到,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恋人之间财产纠纷日益增多,许多人拿着分手协议来到法院要求对方兑现承诺。

  此类纠纷属普通民事纠纷,不是单独的案件分类,所以案件数量无法准确统计。西城法院的一位民庭法官告诉记者,这类纠纷呈上升趋势。

  从分手协议的内容来看,几乎全是男方要向女方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财产,有的是补偿费,有的是精神损失费,有的则直接写成欠条或借条。

  专家分析

  青春损失费法律不认可

  今天上午,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马国华分析认为,签分手协议增多的现象,不仅体现了年轻人法律意识的上升,同时也体现了我国法制的进步。

  当前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可见,同居现象作为社会问题已经上升到了法制的高度。

  另外,上世纪80年代以后的立法,视“通奸”不为罪,上世纪90年代以后,司法解释明确了“同居纠纷”为法律所认可的行为,而“非法同居”这个词今天几乎消失了。因此,分手协议越来越多是很正常的社会现象。

  对于许多女性动辄在分手协议中提出数额不菲的“青春损失费”或“精神补偿费”,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翟雪梅认为,法律上对于精神损失费的适用范围及赔偿范围有着明确规定,这种分手协议因缺乏法律依据,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文/记者李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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