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的继承权在遗产分割后不能再收回
发布日期:2011-10-10 作者:徐卫东律师
【基本案情】
杨某夫妇一生生育杨大与杨二两个儿子。杨大在南方做生意,杨二在某公司工作。
杨某夫妇分别于2005年和2009年先后去世。在2005年,父亲去世时,哥哥就对弟弟表示,如果有一天母亲也不在了,他放弃继承父母留下的所有遗产,财产一律由弟弟继承。2009年的母亲去世时,哥哥回来料理丧事时再次向弟弟表示,这些年他在外做生意收入不错,父母的遗产就都归弟弟了,并且立了一张放弃遗产继承的字据。哥哥走后,杨二把父母留下的房屋过户到了自己的名下,父母留下的存款也被他支出消费。可不到一年,哥哥杨大突然找到弟弟杨二,说自己做生意不景气,而且在负债经营,打算重新与弟弟分割父母的遗产,杨二不同意,为此哥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父母的遗产。
【裁判结果】
根据《继承法》第25条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权反悔的,不予承认。杨大在父母遗产处理后,对放弃继承父母遗产的决定反悔,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杨大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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