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男方才知儿子非亲生 女方要抚养费不成赔数万
发布日期:2011-10-11 作者:李英俊律师
王鑫 陈雪竹 发布时间:2011-08-04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女方起诉离婚并索要高额抚养费案。因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男方才得知儿子并非自己亲生,结果女方不但索要抚养费17万元的诉请未得到支持,反而被法院判决赔偿男方已支付的抚养费2.7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原来,在2002年8月,上述双方均系再婚结婚。2004年10月女方生育一子。婚后女方一直没工作,男方在外打零工,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纠纷,去年5月男方搬出居住,女方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起诉离婚,并要求婚生子由其抚养,被告一次性给付17万元抚养费。
被告则辩称,同意离婚。而结婚至今,其靠打零工维持家计,儿子的所有费用也都由其承担,要求对儿子进行亲子鉴定,如果是其孩子,愿意支付抚养费。若不是则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其生活费1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而对被告上述申请,原告表示同意,后法院委托当地一权威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果鉴定结论是该男孩的亲生父亲不是被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之子与被告没有亲子关系的情形表明,其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应相互忠实、尊重的法律规定,侵害了被告的人格利益,造成其精神痛苦,原告给予被告一定的精神抚慰是必要的。但根据该案具体情况,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万元。原告赔偿被告已支付的抚养费,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原、被告的收入等,酌定为每月400元,共计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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