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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户外牌匾设置规范(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0-15    作者:110网律师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户外牌匾设置规范(暂行)》的通知
(哈城管发〔2007〕24号)

各区城管局(行政执法局)、重点地区管理处、开发区市政管理所:
  为进一步规范户外牌匾设置,提高市容管理水平,美化城市环境,现将《哈尔滨市户外牌匾设置规范(暂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一日

哈尔滨市户外牌匾设置规范(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牌匾设置,提高城市容貌水平,根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地区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的建成区内和建成区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牌匾的设置。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牌匾,是指餐饮、文化、科技、品牌、商场以及其它综合性商服企业(单位)或业者按有关规定获得经营权后,依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设置对外悬挂的一种经营标志,由商家注册名称、品牌标识、经营项目等组成。牌匾形式包括横向牌匾、竖向牌匾(刀匾)、组合式牌匾及各类招牌、导示牌、幌、标识等。
  第四条 户外牌匾设置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与专项整治互补,行业管理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设置户外牌匾。
  第六条 户外牌匾文字使用:
  (一)牌匾设置应当用字规范,符合《哈尔滨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中关于书写使用简化字、繁体字、汉语拼音等相关规定,并与工商营业执照注明的单位名称一致。
  (二)不准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外文或者注册商标标志替代汉字做牌匾用字。
  (三)少数民族文字、汉语拼音或外文与汉字配用时,应当书写规范、正确。同一牌匾原则上不准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外文,少数民族文字、汉语拼音与外文原则上不准同时使用。
  (四)使用外文(少数民族文字)、两种文字的牌匾,申请人应当就拟用的外文提供具有相应外文翻译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鉴定文书,确保外文规范使用。
  第七条 户外牌匾版面要求:
  (一)除工商营业执照注明的单位名称外,根据版面颜色搭配和体量规格,允许在牌匾上增设商业标识、经营项目等内容,所占比例最多不准超出版面五分之一。
  (二)牌匾版面应及时清洗、整修、更换,无歪斜、破损、褪色、缺字现象,达到整洁完好,悬挂规范。
  (三)牌匾版面及造型应当与自身店(门)面相协调,版面设计美观、与周边建筑色彩搭配合理,体现行业特点。
  (四)版面文字疏密得当,字体尺寸比例协调,主题突出,标识适当。
  (五)主干街路、重点区域、旅游景点牌匾版面设计应与建筑物风格、店面装修及橱窗设计相结合,采用装饰性、空透性、立体性等表现形式设置。达到设计精细、简洁大方、材质优良。
  (六)鼓励符合条件的店面橱窗落地通透、边框点缀;橱窗内展示物品应比例协调、美观大方。禁止在临街店面、橱窗张贴不干胶宣传品,确有需要的,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审批的展示方案设置。
  第八条 户外牌匾灯饰效果:
  (一)牌匾应当设置灯饰设施通电亮化,灯具设置应兼顾白天景观效果。
  (二)主干街路、重点区域、旅游景点的牌匾灯饰应采用硬管霓虹灯、背置灯等形式配置,具备条件的商服企业应结合区域环境和店面风格合理配置灯饰,做到设计新颖、动静结合,突出夜间景观效果。
  (三)橱窗灯光应采取内光外透、窗面点缀等形式配置。
  (四)灯饰饰设施应及时维修、更换、保持整齐完好。
  第九条 户外牌匾材质要求:
  (一)牌匾制作应选择坚固耐用,防腐美观,不易褪色的材料,达到视觉效果新颖,牢固安全。
  (二)主干街路、重点区域、旅游景点的牌匾应根据版面设计,采用先进制作工艺和新型优质材料,达到制作精良、造型美观。
  (三)禁止使用泡沫、即时贴、扣板、单面喷绘布和反光性强等材料制作牌匾。主干街路、重点区域、旅游景点按总体规划不批准使用灯箱布和喷绘布等材料设置牌匾。
  第十条 临街商服企业(单位)原则上一店一匾,以建筑楼体为单元,在店面上方依附建筑楼体外墙立面定位设置为原则,牌匾设置不准遮挡采光窗和影响建筑特色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附建筑楼体外墙立面竖向或顶部设置的,按立体空透形式设置。
  临街商服企业(单位)牌匾设置规格应当与店面大小比例协调,不准超范围设置。同一建筑楼体(含相连接建筑楼体)层面牌匾的规格与平面原则上应当尺寸统一、色彩搭配合理,未达成设置协议的可采用竖向和悬挑形式设置商业牌匾。
  禁止一层店面设置重叠匾。
  相邻牌匾间原则上留0.2-0.3米间隔,其间隔连接形式由牌匾所有人双方协商制作安装。
  一层店面牌匾设置,原则上底边不低于一层门窗上口,顶边不高于二层窗沿下口。有门厅、雨搭或店面上方有阳台、消防疏散走廊等形式的,根据现状最佳效果定位。
  地下室、半地下室店面牌匾设置,原则上底边不低于窗洞上口,顶边不高于一层窗沿下口,有雨搭的达成设置协议后,采用空透形式定位在雨搭上,无雨搭有外墙立面位置或一层有横向外走廊的,定位在外墙立面或外走廊上,未达成设置协议的,根据现状按依附墙面招牌定位。
  多家单位承租写字楼或具有商服性质楼体开设商服的,其牌匾设置原则上定位在二层与三层窗口之间,依附墙面采取黄金分割设置。二层(含二层)以上非商服楼体开设商服的,可在临街适宜位置设置组合式牌匾或在适当位置设置竖匾。
  临街店面建筑外墙面可采取悬挑式标识和镶嵌式灯箱设置商业招牌,达到标识准确、造型新颖。
  商业招牌、幌和标识应结合行业特点,根据外墙面现状最佳比例设定。设置形式、规格应与店面及经营项目协调,设置高度、间隔统一整齐。
  大型商服企业(单位)可根据企业(单位)商服店面规模,允许增设牌匾设置数量(竖匾除外),设置数量最多不准超出二块。
  依附保护建筑牌匾设置形式,参照《哈尔滨市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地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商服企业(单位)或业者依法设置牌匾的,应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供如下要件:
  (一)设置牌匾行政许可申请。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使用权证。
  (四)承租协议。
  (五)载体单位(人)同意占(使)用载体证明。
  (六)房屋经营管理部门(人)同意证明。
  (七)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前款(二)项涉及从事医疗、刻章、废品收购、教学、科研等,须提供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对所申请的牌匾设置许可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形式,下发牌匾设置施工通知,施工完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各类牌匾、招牌、幌、标识审批工作使用统一的行政许可文书,行政许可文书格式由市统一制定,并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区城管部门报市城管部门,经市联席会议审核后由区城管部门负责办理审批手续。
  1、牌面遮挡采光窗且影响建筑物容貌的大型牌匾。
  2、保护建筑物上设置牌匾。
  3、主干街路、重点区域、旅游景点建筑立面大面积装修、改造设置牌匾。
  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市规划、城管、工商、行政执法、公安交警及相关区城管部门有关领导。
  第十四条 全国统一标识的连锁型商服企业设置批量牌匾或市组织的大型活动需统一审批的,市城管局统一协调后,由区城管局审批。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哈城管政发〔2005〕第32号《哈尔滨市牌匾设置规范(暂行)》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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