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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监狱设置体系改革的构想

发布日期:2011-10-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中国司法》2005年第12期
【关键词】监狱设置体系改革
【写作年份】2005年


【正文】

  我国的监狱设置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建设和发展,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和体系。不可否认现行的监狱设置体系有其赖以生成并延续至今的社会背景和监狱工作条件,实践中有其存在的适应性和合理性。然而,伴随着行刑理念和监狱工作的进步和发展,现行监狱设置体系所固有的问题也渐趋突显,它呼唤着一场深刻的变革。令人欣喜的是,“变革”已势在必行。在2005年6月召开的全国监狱局长会议上司法部领导已明确表示,对监狱按照戒备级别分类管理已经得到广泛认同,要尽快列入议事日程、加快推进实施,相关实施细则正在加紧酝酿。专家建议,我国所有监狱应该按照戒备级别划分为高度、中度及低度监狱。不同戒备级别的监狱内对于在押服刑罪犯的看押、管理、生活及学习等事务所采取的手段是有明显区别的[1]。

  监狱设置体系改革,特别是建立监狱按戒备等级分类制度,在不同戒备等级的监狱分别关押具有相应危险程度的罪犯,这将是我国监狱体制的又一重大变革。为此,笔者愿就我国监狱设置体系的改革倾吐拙见。

  一、我国监狱设置体系的现状及其突显的问题

  (一)现行监狱设置体系的基本结构

  ·按照押犯性别分为男犯监狱和女犯监狱,多数省(直辖市、自治区)设有一所女犯监狱,也有少数省没有设置单独的女犯监狱,而是在某一监狱设置与男犯监区完全隔离的女犯监区。

  ·按照押犯午龄分为成年犯监狱和未成年犯监狱(称为未成年犯管教所),前者关押年满18周岁的罪犯,后者关押不满18周岁的罪犯以及满18周岁时剩余刑期已不足2年的罪犯。未成年犯管教所一般每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置一所,个别押犯较多的省设有两所。

  ·按照押犯劳动生产的主要方式分为工业型监狱和农业型监狱。在工业型监狱里,大部分罪犯的劳动生产活动是在厂房或车间里进行的;在农业型监狱里,大部分罪犯是在室外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劳动生产活动。近些年来,在许多监狱犯人的劳动已从生产型转向劳务加工型,或者部分劳务加工活动,工业型监狱和农业型监狱的划分已越来越模糊。

  ·按照押犯原判刑罚的轻重分为重刑犯监狱和轻刑犯监狱。重刑犯监狱关押被判处较重刑罚,通常包括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这类监狱多是工业型监狱;轻刑犯监狱关押被判处较轻刑罚,通常是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这类监狱多是农业型监狱。

  ·监狱医院,这是监狱系统一类比较特殊的设施,通常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只有一所,而且各地的建设规模差异较大。它们主要接收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又不能保外就医的罪犯,对其实施人道主义的、专门的隔离治疗看护及特殊的管理和矫正方案。

  这里要特别指出,上个世纪末,一些地区(如北京、上海)开始大胆探索并尝试单独设置新收犯监狱,负责接收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收押的罪犯,对他们进行心理和行为特征测查,再结合“三分”(分押、分管、分教)的基本做法,分送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相应的其它监狱服刑。

  (二)现行监狱设置体系的突显问题

  1、没有明确的警戒程度分类

  尽管监狱类型有上述大致的划分,但是监狱设施内外的安全警戒程度、技术装备、人力资源以及管理方式没有明显的级差区别。对于有各种危险倾向的罪犯,这种警戒程度难以实现过硬的防范,这正是一些监狱安全防范工作“防不胜防”的原因。相反,对于一些过失犯、以暴抗暴的激情犯及年老体弱基本没有能力逃跑或实施危险行为的犯人,这样的警戒程度又过于严格了,不仅造成了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也容易导致这些犯人压抑、悲观的情绪,甚至变得麻木而不思向善,畏缩而少有信心。

  2、不能为犯人提供调转服刑场所实现差别处遇的机会

  除了省际之间(通常是为解决异地关押)的调犯、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监狱的调犯,以及少数患有严重疾病者被调入省内监狱医院以外,绝大多数犯人从入监到出监都是在一个监狱度过。在监禁过程的不同阶段,多数犯人的心理和行为会有阶段性变化,相应地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程度也表现为不同的变化阶段,但是监狱对他们的戒备、防范和管理等却是“不变”的。监狱内部不同监区的戒备和管理程度也是基本一致的,即使犯人调转监区,也仍然是在该监狱的安全戒备条件下。

  犯人“从一而终”(通常在一个监狱内度过全部监禁生活)的服刑方式,造成了监狱的安全警戒处于“该严时不严,该宽时不宽”的状态。犯人长期在没有明显改变的安全警戒状态下服刑,即使在不同阶段可能发生处遇级别的升降,但是所处的安全警戒环境和氛围却很少有显著改变,因而他们难以实际感受到处遇升降级对其行为自由度的奖惩作用。

  3、不能给予犯人出狱前的过度环境

  在监狱服刑的绝大多数犯人最终是要返回社会的,但是现有的监狱设置体系基本都是封闭式的,尽管犯人的处遇条件有宽严之别,但服刑期间的各种行为都是“绝对地”置于监狱封闭环境下的约束和管理。犯人一旦刑满(或因假释等原因)出狱,必须面对从封闭式生活环境到自由的社会生活、从被动接受各方面的规范化管理到自主决定行为,这种对立性的反差冲突,势必引起出狱人心理和行为的彷徨和不知所措。

  4、行刑成本浪费

  我国各类监狱,尤其是成年男犯监狱的警戒设施、装备和技术,干警和犯人之间的比例,监狱对犯人的管理方式基本划一,没有警戒和管理的宽严级别之差。而事实上,监狱中犯人的人身危险性差异很大,必须严格戒备的只是人身危险性突出的小部分犯人,由于分散关押,各个监狱都要“高度戒备”,而这种“划一”的安全警戒标准,对这类“高危”犯人或许仍不足已防范,对多数人身危险程度一般的犯人却是“超标”了,对于过失犯、已失去再次犯罪能力的老病残犯等就更加大可不必了,这部分无谓的付出就是浪费。

  二、对监狱设置体系改革的期待

  监狱设置体系的改革,将为我国监狱体制改革再添亮彩,对完善监狱制度,促进监狱工作实践发挥重要作用。

  ·监狱设置体系改革将有助于监狱职能的高效运作,人尽其才,物尽其用,从而提高监狱工作的效率,促进矫正罪犯的质量。

  ·监狱戒备等级的划分不仅将促进执行过程中的“罚当其恶”,也将有助于避免“刑罚过剩”(刑罚的加重效果),体现刑罚执行的公平原则。

  ·狱设置体系改革将改善犯人的服刑环境,包括戒备、管理、生活秩序和教育矫正等综合环境因素,进而有助于激发犯人的自觉意识,促进其自尊心和自信心的恢复,从而调动其改造的积极性。

  ·监狱设置体系改革将有助于扩大监狱与社会的联络,实现更具有社会意义、更体现人文关怀的监狱行刑。

  ·监狱设置体系改革也将实现行刑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地节约行刑成本。

  我们可以预见监狱设置体系改革的诸多积极作用,也有理由期待这一重大改革举措的实施,近几年监狱体制改革,监狱布局调整,监狱工作科学化、法制化、社会化建设等一系列监狱制度和监狱工作实践的重大进步已为监狱设置体系的改革创设了有利氛围和前提条件。

  三、一些西方国家监狱设置的基本情况

  (一)依安全警戒程度分设监狱

  许多国家基于罪犯人身危险性程度的不同,分类设置不同安全警戒程度的监狱,实行宽严有别的监禁制度,但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大体可分为这样三类:

  1、分级设置不同安全警戒程度的监狱

  加拿大矫正机构按照安全警戒程度归类的监狱依次分为三级,将每一囚犯分配到最高警戒程度、中等警戒程度或最低警戒程度的监狱中[2]。

  美国各州对监狱警戒程度的分级不尽相同,但通常也是分为最高警戒度监狱、中等警戒度监狱和最低警戒度监狱三种[3]。

  2、分类设置不同安全警戒方式的监狱

  在德国,监狱不是按照安全戒备程度定义分类,而是以封闭式和开放式的执行方式划分类别,封闭式执行的监狱实施防止犯人脱逃的安全防范措施;开放式执行的监狱不实施或少量实施安全防范措施[4]。

  英国的监狱也是以封闭式和开放式区分安全戒备措施。成年犯监狱分为地方监狱和职业监狱两种基本类型,地方监狱是封闭型的,通常位于市中心,防范措施强度较大;职业监狱有封闭型的也有开放型的,开放型监狱仅适用于社会危害性最小,而且不会辜负被寄予的准予在狱内外活动自由的信赖[5]。

  也有国家在封闭式监狱和开放式监狱的戒备程度之间设有一类中间类型,即半开放式监狱,顾名思义其警戒程度介于前两者之间。

  3、分类分级设置不同安全戒备制度的监狱

  在法国,不同安全戒备制度的监狱分为中央监狱和监禁中心两大类:所有中央监狱一律实行严密的安全制度;监禁中心收押经过一定程序被认为危险性较小的长期徒刑犯,又分为封闭式监禁中心、开放式监禁中心和青年犯监禁中心三种。中央监狱和监禁中心均用于收押长期徒刑犯,其区别在于罪犯对公共安全的危险程度,虽然采用同一监禁制度,但前者设有严密的安全组织和实行严格的安全制度,而后者实行以引导罪犯重新社会化为主要目的的制度[6]。

  (二)特殊类型的监狱

  1、收押分类中心

  收押分类中心,有的国家也称调查分类中心或分配监狱等,在现代西方国家是普遍设立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机构,它是接收被判处监禁刑的犯人进入设施内服刑并对其做各有关项目的调查和评价,为每一个犯人分别确定服刑监狱或监区的专门机构。尽管各国的具体称谓及设置方式不尽相同(有些国家是一个独立的监狱,有些国家则将其设置在某个监狱的一个部分——监区),但是它们的职能都是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在监狱设施内服刑的罪犯实施调查、分类,将其分送到最适合的监狱或监区服刑。

  在德国,部分州设有入监总队或分队,其中设有特别委员会,该委员会根据对犯人的调查结果确定将犯人安置在何种类型监狱内服刑。委员会成员除包括一名法学家外,还应有一名就业顾问、心理学家、社会学家、教育学家、社会工作者和普通监狱官员。该委员会负责对每一个犯人进行个性诊断并为其确定相应监狱[7]。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立了由医学、精神病学、心理学、法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分类调查中心,制定了《受刑人分类调查纲要》,对犯人的犯罪特征、精神、心理、身体、家庭及原来的职业、文化水平、生活环境、悔改态度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按调查所得的资料,确定分类的类别,将不同类型的犯人分送不同的监所,给予不同的处遇[8]。

  2、医疗监狱

  医疗监狱是专门用来关押和治疗患有精神病和其它严重疾病的罪犯的监狱。它是犯人中患者的医院,是一类特殊的刑罚执行场所。给患病的罪犯以人道主义医疗救治早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行刑理念,为此,在监狱设置体系中单独设置为实现这一理念的特殊机构——医疗监狱,上个世纪后半叶以来逐步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实践着。

  在法国,设置有收押老年犯和慢性病犯人、残废犯、哮喘病犯和肺气肿病犯以及精神病犯等医疗监狱或监区[9]。

  在日本,为了专门治疗精神不正常和有病及残疾的犯人,在全国设立了5个医疗专门设施,此外,在全国指定5个医疗重点设施主要对需要专门治疗的和长期治疗的病犯进行治疗,起到医疗中心的作用[10]。

  尽管医疗监狱的具体称谓、设置方式各国不尽相同,但是,单独设置这类机构却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监狱设置体系的通例。无论哪一种设置方式,都是医院的特征更显于监狱特征,其任务一是给犯人治病,二是实施管理和矫治,犯人的矫正计划的核心是治疗其患有的精神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这些医疗机构(监狱或监区)的管理除医学治疗所需的程序和方式以外,其它方面仍适用一般监狱制度。

  3、女犯监狱

  女犯监狱是专门关押被判处监禁刑的成年女性罪犯的监狱。在国际上通行年龄条件优于性别条件,即未成年的女性罪犯一律关押在专门收押未成年罪犯的矫正设施内。19世纪末至20世纪上半叶,美国、法国、德国等一些西方国家相继设置了单独关押女犯的监狱,以地区为单位分设关押女犯的设施,其管理一般比男犯监狱宽松,特别是在会见、衣着等生活方面的管理更倾向于女性特点。

  4、未成年犯监狱

  未成年犯监狱是关押被判处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的监狱。20世纪初,西方国家的少年司法制度开始丰富并迅速发展,与此同时,少年犯矫正机构也受到较大重视并得以推广。至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少年犯矫正机构,联合国公约更加明确了这一国际化趋势。198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26条第3项规定:“应将被监禁的少年与成年人分开,并应将他们关押在分别的监所或在关押成年人监所的分开部分[11]。”

  四、关于我国监狱设置体系改革的构想

  (一)设置不同戒备级别的监狱

  成年男犯监狱可以依不同的安全警戒程度分为三级:高度戒备监狱、中度戒备监狱和低度戒备监狱。

  1、高度戒备监狱

  这应该是严密防范并控制罪犯脱逃以及狱内暴力事件的最高警戒级别的一类监狱,设置高大、厚实、坚固的围墙和一定范围的外围安全防范设施,狱内有先进的中央控制系统和严格的监控、管理制度。科学的监狱建筑结构、现代化的安全警戒设施、高科技警戒和管理设备,高效的安全防范和紧急应变能力,先进的安全管理手段,以及具备快速反应能力的监狱警察队伍等是高度戒备监狱的必要条件。各地可以考虑把辖区内一些设施和管理水平领先的监狱,改造或发展成高度戒备监狱,当然要考虑这些监狱在省内的地理位置和分布情况。高度戒备监狱具有高投入、高警戒、高效率的特点,因此,其设置规模可以比其他类型监狱大一些,押犯一般可以达到5000-6000人。

  高度戒备监狱收押有严重人身危险倾向的罪犯。监狱依据对罪犯分类调查的结果,评估其人身危险倾向,对具有高危险倾向者,应决定将其送往高度戒备监狱服刑。这些罪犯可能多数是被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累惯犯或者其他有明显危险情节的犯人。

  2、中度戒备监狱

  这一类监狱应该是监狱中的主体部分,监狱数量及收押犯人总数都相对较多。其安全警戒程度介于高度戒备监狱和低度戒备监狱之间,虽不像高度戒备监狱那样“极端”的安全防范和严格管束,也不像低度戒备监狱给予犯人相当的信任,允许其有较大的活动自由。这类监狱应该有安全的围墙控制设施,有系统的监狱中央监控系统,对犯人实施经常的、规范的管理和监督。监狱押犯人数不宜过多,要少于高度戒备监狱的平均押犯人数,以确保监狱长能够直接管理监狱,保障监狱具有快速反应能力,保证监狱警察实际掌握并控制犯人的行为,以提高对犯人的管理和改造效能,每所监狱的设计押犯能力以2000人左右,不超过3000人为宜。

  中度戒备监狱,收押那些虽没有突出的人身危险倾向,却也不能在安全和自我约束方面给予足够信任的犯人。他们可能直接来自新收犯监狱,也可能由其他戒备等级的监狱转入。实践中,中长刑期罪犯会成为这类监狱的关押主体。

  3、低度戒备监狱

  低度戒备监狱,顾名思义是最低安全警戒程度的监狱设施,其建筑结构与安全防范措施与高度戒备监狱,甚至与中度戒备监狱都显著不同,可以花园式的低层建筑为主,狱内可以为家属探视提供住处。对犯人的管理提倡自觉约束,允许犯人在监区、乃至监狱内有较大的活动自由。为减缓监狱的紧张气氛,进而减少纪律问题,这类监狱的规模不宜过大,设计押犯能力考虑在1000至2000人的范围。

  这类监狱应设置在离大中城市较近的地区,以便于促进犯人与社会联系,包括学习、劳动等多种机会,也便于监狱借助社会公共资源指导、训练犯人适应社会生活。监狱应给予犯人更大程度的信任,以更接近社会环境的多种形式对犯人实施管理、教育和训练,可以借鉴国外的学习释放和工作释放制度和实践,允许部分犯人在白天到监狱附近的社区从事劳动或参加学习或者职业培训活动,晚上返回监狱。这类监狱也可以作为过渡机构,即犯人出狱(包括假释和刑满释放)前的关押机构。对于即将出狱的犯人,监狱应当施以与社会生活相关的各种指导,包括给犯人较多机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锻炼他们自觉约束、规范自己行为的能力,实施就业、租房、购物、交友、以及寻求帮助等方面的指导计划。

  低度戒备监狱关押人身危险倾向较低或者已基本没有人身危险倾向的犯人,主要包括新收犯监狱经过分类调查认为适合在低度戒备监狱服刑的过失犯、短刑犯等,以及由中度戒备监狱的罪犯分类机构,经过周密的再分类调查,确定可以转入低度戒备监狱服刑的罪犯。

  (二)设置并完善特殊类型的监狱

  1、新收犯监狱(也可称新收分流中心)

  新收犯监狱,类似于前面介绍的有些国家称之为调查分类中心或收押分类中心等机构,在我国此类监狱应该收押余刑在一年以上的成年男犯,并由专业工作人员对其做全面调查和综合评价,为每一个犯人分别确定服刑监狱的专门机构。

  为了最有效地利用专业人员、专业设备及经费等相关资源,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应根据辖区内犯罪的分布状况均匀设置1-2所新收犯监狱,分片负责全省(直辖市、自治区)范围内犯人的入监分类调查开指定服刑机构,这样便于交付执行和移送执行,也便于与犯人家属的联系。新收犯监狱不是固定的犯人服刑机构,一般地犯人出入周转时间不会太长,一段时期内其中滞留的犯人不会太多。为此,新收犯监狱的设置规模不必、也不宜过大,可控制在1000人左右,最多不超过2000人。

  新收犯监狱的工作人员应包括负责看押、管理和教育罪犯的监狱警察,从事分类测验、调查和评估的教育学、心理学、犯罪学、社会学和精神病学等领域的专业人员。其职能应定位于:对余刑在一年以上的成年男犯执行最初收押;在规定时间内对其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实施包括心理测验、个性调查、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的测查、社会背景调查以及犯罪原因、犯罪手段、犯罪记录和人身危险性程度等多项相关内容的调查,出具书面调查评估报告,拟制个案矫正方案,最终为每个犯人指派最适宜的服刑监狱。

  近几年北京、上海等地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尝试,他们的有益经验将有助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设置新收犯监狱。

  2、医疗监狱

  我国监狱一向坚持对患病的犯人实行人道主义治疗,每个监狱都设有医疗机构,根据监狱的规模和条件,相应地设置医务室、医务中队和医疗监区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上都设有一所监狱医院,通常是综合性医疗机构,接收治疗各监狱医疗机构转诊的患有疑难病症、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的罪犯。由于在监狱设置体系中,没有明确的医疗监狱建制,因此,各地监狱医疗机构建设规模、医疗装备和医疗水平差别较大,或者表现为医疗条件不足以应对犯人医疗救治的实际需要,亦或表现为医疗设备和医疗条件“过剩”。

  为了有效地集中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和设备,从而提高医学治疗水平,提高医务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医疗设备的有效使用,及时、准确地诊断、治疗或者鉴定犯人的疾病或各种异常表现,提高预防并控制传染病流行和蔓延的能力,监狱设置体系的改革应明确医疗监狱的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管辖范围和地理交通情况,押犯数量、当地经济条件和医疗水平以及当地疾病发生和疾病预防的特点和趋势,确定医疗监狱的数量及设置地点。医疗监狱应设置在大、中城市附近交通便利处,可以在不同区域逐步分设综合性医疗监狱和专科医疗监狱,包括精神病医疗监狱、传染病医疗监狱等。其它监狱内部将不再单设规模较大的医疗机构,只保留医务室或医务中队,负责监内日常卫生管理、疾病预防和控制以及对全监押犯的常规体检工作,对患病的犯人做常规检查和诊治并对犯人的急性病症和身体损伤做初步的急诊处理。

  医疗监狱的主要职责包括,接收并治疗患有比较严重的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罪犯;对罪犯的疾病或身体伤残情况做医学鉴定;指导当地各个监狱的卫生防疫工作,制定突发医疗卫生事件紧急预案;培训监狱的医务工作人员等。

  3、女犯监狱

  监狱设置体系的改革,应进一步改善女犯监狱的设置。关押女犯的场所应设置在大、中城市附近、交通便利之处。为减轻监禁压力,提高矫正措施的有效实施,以设置中小型监狱设施为宜,押犯规模控制在1500人以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女性犯罪的大体情况和发展趋势,当地经济状况和地理及交通条件,选择适当的不同地域,设置2-3个女犯监狱。这样的设置将方便亲友探视,特别是女犯与其未成年子女的会见,释缓女犯的心理压力,有助于提高监狱管理和矫正工作的效率。

  从女犯的身心特点及长期的监狱工作实践来看,监禁场所中的女犯较少有严重的暴力行为,因此,关押女犯的场所可以按照中度戒备程度设置,这也是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在监狱内部按照宽严管理的不同程度分设监区,依据分类调查所确定的女犯人身危险性程度分别关押其中。

  4、未成年犯管教所

  我国监狱设置体系的改革,应在继续坚持单独设置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同时,改进其设置情况,使其较好地适应各项矫正训练措施的实施。

  未成年犯管教所的设置规模不宜过大,押犯应控制在1000人以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未成年人犯罪的大体情况和发展趋势,当地经济状况和地理及交通条件,以适当的地域间隔设置2-3所未成年犯管教所。设置规模较小的未成年犯管教所,有助于降低未成年犯的心理紧张感,提高各种矫正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省内分区域设置未成年犯管教所,可以方便家长的探视及学校和社会有关机构的帮教,也有助于未成年犯参加社会上的学习和培训。

  由于未成年犯还处在心理发育的不成熟、不稳定阶段,而且社会阅历较少,心理承受力更显低弱,因此,未成年犯管教所宜按低度警戒级别设置,甚至可以采取花园式或学校式的建筑格局,避免监禁的大环境给未成年犯造成心理上的重压。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内部,根据分类调查所确定的人身危险倾向,分不同的监区对未成年犯实行相对严格、普通和宽松的管理(开放式管理)方式。

  综上所述,我国的监狱设置体系改革包括两大类,一是建立不同戒备等级的监狱,这几乎是“全新”的设置体系,将成为具有开创性的改革;二是设置并完善特殊类型的监狱,这其中既有创新的内容,也包含对原有一些特殊类型监狱设置的改进和完善。




【作者简介】
戴艳玲,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副研究员,监狱学研究室副主任。


【注释】
[1]参见“分级管理监狱渐出水面”,《法制晚报》,2005年6月27日。
[2]参见中国监狱学会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编,《外国监狱法规(五)》,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6页。
[3]参见吴宗宪主编,《中国现代化文明监狱研究》,警官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171页。
[4]参见司法部编,《外国监狱法规汇编(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8年,第252页。
[5]参见司法部编,《外国监狱法规汇编(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8年,第146、189页。
[6]参见潘华仿主编,《外国监狱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5年,第282-285页。
[7]参见徐久生等编著,《德国监狱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33页。
[8]参见潘华仿主编,《外国监狱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5年,第15页。
[9]参见潘华仿主编,参见《外国监狱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5年,第286-287页。
[10]参见潘华仿主编,参见《外国监狱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5年,第442页。
[11]徐景峰主编,《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活动与文献纵览》,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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