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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流造成身体伤害 女方可主张精神赔偿

发布日期:2011-10-24    作者:110网律师
人流造成身体伤害 女方可主张精神赔偿
法院:基于健康权的损害而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是合理的
  恋爱后分手,如果其中一方想要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肯定不支持,因为恋爱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可是日前,一对恋人分手后,女方以做过数次人流,给身体造成伤害为由,要求法院判决男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被法院判决支持。法院表示,基于健康权的损害而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是合理的。
  恋爱期间多次做人流
  分手后女友请求赔偿
  原告徐某目前还是一名在校学生,她表示,几年前,她与被告张某确立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做过三次人流,患上了宫颈炎,对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张某在她做完人工流产后拒绝见面,拒不履行照顾义务。她找张某解决问题时,张某还对众人说不曾认识她。现自己已停止月经三个月,医生指出有可能造成不孕不育,因无医疗费用病情一直拖着。徐某还表示,第三次怀孕时张某给了4000元了事。徐某希望法院本着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判决张某支付因做人流而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费。
  张某在法庭上辩称,双方恋爱期间,前两次人流相隔一年时间,且术后检查均健康并不影响生育,所谓第三次怀孕,只是经过尿检呈阳性,没有证据证明徐某已经做了第三次人流手术。为了息事宁人,他还是把4000元的人流费用和照顾费用给了徐某,已经尽了该尽的义务。就算人流可能导致不孕不育,徐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知道人流会对身体造成的影响,责任在她,男方没有赔偿义务。张某请求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怀孕流产男友无过错
  损害女友健康却要赔
  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与张某在恋爱期间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流产均是在自愿状态下进行,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其与张某在恋爱期间发生性行为可能会导致怀孕及人工流产的结果发生,这一结果并非是由于张某的非法侵害造成的,张某对此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婚前性行为而怀孕,其补救措施就是人工流产。人工流产给当事者,特别是直接给女方所带来的不良后果是毋庸置疑的。主要表现在女方不能正常地恢复身体的健康状况,容易损伤生殖器官,出现意外事故,引起许多并发症,还容易造成心理上的创伤。徐某作为一名在校学生,在第一次人工流产后患上了宫颈炎,显然在徐某与张某两性关系的发展中,徐某未婚先孕而被迫人工流产确已对其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现徐某依附于健康权的损害而提出赔偿是合理的。
  法院酌定判决,张某向徐某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
  相关提醒
  法律不支持分手费
  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男女相恋多年,因一方移情别恋提出分手,另一方提出必须赔偿精神损失费,或者叫青春损失费和分手费。不过,这类纠纷起诉到法院断然不会被支持,因为这毫无法律依据,且恋爱关系也不属于受法律调整的范畴。
  恋爱中,双方同居是自愿行为,分手后,如果一方以青春损失或者贞操损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是不合理的,除非能举出同居关系发生是出于被迫的证据,法律才会予以保护。
  锦法 本报记者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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