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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管辖地的确定

发布日期:2011-10-26    作者:110网律师
一、一般原则。;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也即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情形。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 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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