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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在什么时间内及时申请调解?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原劳动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劳部发〔1993〕301号)规定,当事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调解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就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比如某职工接到被开除通知书,但对开除处分不服,接到通知之日就是该职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若某职工父母接到该职工单位寄来的开除通知书、无论其父母是否告知本人,收到通知书之日就是该职工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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