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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富家子飙车案:仅是交通肇事吗?)

发布日期:2011-10-31    作者:连会有律师
 
 
 
 
           交警部门于58公布的事故初步调查意见称,当时肇事车辆时速为70公里,更引发社会各界一片哗然。由此引发了更深层面的思考——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大的事故的调查处理,如何才能做到更为公开公平和公正? 
    
   
对上面这些问题的拷问,我们邀请专家来广开言论。 
    
   
追问一: 
    
   
时速真的只有70公里吗? 
    
   
据天涯网友推算:  
   
   
除非谭卓当时是以比博尔特更快的速度在奔跑 
    
    8
日,交警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上通报,根据肇事者及其同伙的供诉,初步调查当时肇事车在事故发生时速度大约为每小时70公里。 
    
   
此言一出,引来一片哗然,很多人觉得这个时速不准确:把人撞得抛起5高,车辆在撞击后又滑出30,难道只有70公里/小时?” 
    
    浙江
大学的陈怡平老师介绍了有关速度鉴定的方法: 
    
   
确定车祸发生瞬间的车速,是一个综合的技术考量,可以说是一道蛮复杂的物理题,理论界和交警部门在实践中都在不断探讨和完善。 
    
   
如果现场没有电子测速,需要考虑的因素就很多:被撞击的人或者物体被抛起的高度和距离(撞击点和落地点之间的距离),肇事车被撞击点的受损情况,刹车印等等。 其中,肇事车撞击受损情况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分析过程,不同车型,同一车型不同部位的刚度系数(说通俗点就是受撞后的变形情况)都不一样。 
    
   
刹车印也是一个有效的判断依据,但是要考虑事故当时是否刹车,有刹车才能有此判断。 
    
   
交警在计算制动初速度时有个计算公式是: 
    
   
速度的平方=254×u×Su是地面摩擦系数,一般情况下水泥路面为0.7,沥青路面为0.6 S是制动拖印的长度。 
    
   
实践中,交警判断事故车辆行驶速度大多还是凭借其勘查经验和公式的估算,必要时则会使用事故再现软件进行分析。

   
对一些常见车种如桑塔纳等的分析会相对容易,而这次车祸胡斌驾驶的车辆又比较少见,分析起来就需要更为仔细,匆忙之间仅凭肇事者供诉而得的时速显然值得推敲。 
    
   
而在天涯论坛上,根据之前交警部门公布的肇事车辆时速大概70公里,加上现场目击者描述的谭卓被撞出20远,5以及肇事车辆挡风板严重碎裂等等,有网友根据牛顿定律对事发时的瞬间车速作了推算(由于很多因素过于复杂,因此很多因素忽略不计,采用近似计算),得出的结论是,时速70公里的汽车不可能将被害者撞出那么远。除非谭卓是以每秒40公里左右的速度(用这个速度跑完一百米仅需9),与三菱跑车发生了面对面的对撞。显然,即使博尔特也不可能做到这一点。 
    
   
追问二: 
    
   
胡斌此举仅是交通肇事吗? 
    
   
专家指出: 
    
   
飙车的性质是漠视不特定的公众人员的安全” 
    
   
胡斌当天的肇事行为,与其他交通事故难道性质一致,同属交通肇事吗?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肖燕副教授称,事故发生时速和行为性质的定义,对于该事件整体性质的判断至关重要——

   
交警部门58召开的新闻发布会有几个说法急需厘清。 
    
   
第一,对事故发生时时速的认定,如果只来源于当事人及其同伙的供诉,这个结论得出不合理。从法律角度上说,肇事者本人的呈诉不能作为证据,应该依据一系列科学测量和目击证人的意见综合得出。 
    
   
第二,交警说飙车不是一个法律上的用语。早在2006年,杭州有关部门就出台过规定作为《道路交通法》的细节补充:城市禁止飙车。既有规定,难道飙车还不是个违法行为吗?在城区飙车仅属交通肇事吗?我们从肇事者的心态来分析,开跑车飙车,这绝对不等同于普通驾驶肇事,这种心态的性质是漠视不特定的公众人员的安全,应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 
    
   
在我国也不是没有此类判例,去年8月,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首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三名酒后飙车的男青年进行判决。这三位男青年酒后在三环主路上飙车撞上了多辆其他车辆,事发后,驾车逃离现场。当时法院认为此举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已经超出了交通肇事的范畴。 
    
   
相对于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一项量刑幅度从10年以上直至死刑的重罪。 
    
   
追问三: 
    
   
对类似事故该如何阳光处理? 
    
   
让事件处理更为公平公正 
    
   
媒体人大检察院纪委都应该站出来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肖燕副教授指出,这类事故处理得好坏将直接影响杭州和谐社会的形象。那么,如何才能让事件的处理更为公平公正—— 

    
   
其实在我们现有的机制下可以尝试一种更阳光的操作。媒体、人大、检察院、纪委都应该站出来。 
    
   
这起事故影响大,是大众所密切关注的,交警部门的处理应全程曝光在媒体和人民的监督下,每一进程都能向媒体如实公开,最好设立事故专项新闻发言人。 
    
   
人大应充分发挥代表监督的功能,站在人民的立场,监督各部门对事件的处理,行使质询的权力。 
    
   
检察院和纪委也要同时介入,比如事故发生后,立刻赶到现场的中年女人(疑似肇事者母亲)打了40分钟的电话,仅仅是向亲人通知情况,还是走门路?检察院和纪委都可以问问清楚,如果通话对象涉及政府官员,那么该政府官员也应受到调查。 
    
   
只有阳光处理,才能给死者最大的安慰,给社会风气的树立作一个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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