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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信托——环保资本运营的新亮点

发布日期:2011-11-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中国民商法律网
【摘要】环保信托是环保资本运营的新亮点。将环保与信托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环保市场可以得到信托业的大力支持和严格规范,从而保证其良性发展。这主要因为信托具有提高环保资本运营效率的功能。环保信托的创设主要是利用信托的增值功能、保全功能、融资功能和避税功能。
【关键词】环保信托;资本运营;效率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信托是源于英国衡平法的一种为他人利益移转和管理财产的制度,是英美法所特有的制度,具有独特性。其独特性在于其财产权的法律构造:财产的所有权人作为委托人将其所有权一分为二即委托人将其特定的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取得该财产法律上的所有权(legal title),而信托财产的受益权(受益所有权)归受益人享有。受托人须将信托财产管理产生的经济利益归属于受益人。这是财产所有权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具体需要,通过自己的意思,转移所有权的物质载体而保留所有权本身而做出的最合适的财产安排方式。总之,信托整个的精髓就在于它移转并分割所有权的设计。[1]

  迄今为止,信托尚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从《承认信托的海牙公约》(The Hague Recognition of Trusts Convention)第2条的规定来看:“信托是指由委托人于生前或死亡时设立的,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将信托财产置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下的法律关系。”由于其法定所有权和利益所有权分离的独特的法律构造,在运作上富有灵活性和多功能性。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信托在商事领域得以广泛地运用与发展。信托的灵活性和多功能性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资本运营的效率。

  一、环保信托:环保资本运营的新亮点

  近年来,我国的环保事业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特别是环保资本市场的迅速形成,急需一种切实有效的经济、法律手段加以规范。从市场经济学的角度看,环保市场作为社会经济大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经济市场成分有着相同或相近的运营特点和发展规律。因此,将环保与信托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环保市场可以得到信托业的大力支持和严格规范,从而保证其良性发展。从目前趋势来看,环保业中污染治理、废物利用、生态建设和环保产业逐渐成为人们的投资热点,尤其是被称为“朝阳”产业、“绿色”产业的环保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等众多领域,已引起广大投资者的极大关注和浓厚兴趣,如何引导投资者大胆、及时、准确、可靠地将资金投向环保产业,并让投资者感到投得放心,让受益者用得满意,进而达到互惠互利的效果,这就需要有专门的环保信托业来承担和完成。环保信托部门可成立专项环保投资基金,由此来最大限度地汇集具有共同愿望的投资者的资金,借以分散风险,谋求资金的增值和积累。

  这种将信托与环保投资融为一体的形式,早已被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资本市场所采用,并收到良好成效。如英国每年要向泰晤士河排入16.8亿吨污水,如此数量的废水治理需要庞大的投入,而这笔投入单从财政上拨款会有较大困难,为此,英国政府利用信托投资便成功地筹措到了这笔资金,为本国污水治理和河流整治提供了保证。

  目前,我国环保产业对资金的需求缺口很大。随着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资金需求量也会成倍增加。对此,如果仅凭每年政府的财政支持是微不足道的,必须大力开发资本市场,广辟资金来源。这需要依托环保信托来进行信托融资。环保基金初设阶段资金可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中央政府每年积累的污染治理资金;中央政府、地方各级政府的治理污染的专项资金;对于企业征收的超标排污费;环保投资管理机构自筹的资金;企业治理污染自筹的资金等。环保基金不仅对于解决环保产业资金短缺问题能起很大作用,而且也是吸引境外资本,拓宽环保投资基金来源的一种好形式。在具体实践中,环保信托部门可受托于某一企业或某个建设项目,并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信托融资:一是向国家银行贷款;二是为筹集大型环保和生态工程建设所需资金,发行中长期债券;三是吸引国际资本,信托机构可作为中介人,协助企业吸收外资。所要强调的是,在融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信用、银行信贷和证券投资三者之间比例的合理性,避免由于比例失调而引发矛盾和问题。

  2004年12月14日成都衡平信托公司采用集合资金信托方式公开向社会募集45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都江堰市城区污水管道建设,这是衡平信托首次贷款参与环保建设项目,也是成都乃至四川省首次采取信托方式参与环保事业。据悉,该信托计划设置了六种风险防范措施,是目前担保措施最多的信托项目募集资金。2003年都江堰市使用国债资金投资兴建了污水处理厂,用于处理城市的工业和生活用污水,但由于地下污水管道不配套,城区大部分污水不能有效收集,使得污水处理厂不能满负荷运转,无法发挥应有功能和效益。为此,该市决定通过衡平信托采取集合资金信托方式向社会募集资金。通过此方式,投资人预计年收益率为5%。为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衡平信托为该计划设置了六种风险防范措施,包括158亩土地抵押、污水厂设备抵押、厂房抵押、都江堰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权抵押、大型国企担保和都江堰市政府承诺由都江堰市财政负责最后偿还不足部分。[2]

  环境保护需要环保市场的大力支持,环保市场需要信托业的有力支撑,缺乏环保信托业的存在和支撑,环保市场的各种经济关系也就难以有效建立,环保市场在整体经济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就得不到充分显示。随着环保市场的不断发展,信托应广泛运用于环保领域。

  二、信托的效用:环保资本运营效率的提高

  信托在环保资本运营方面具有哪些优势?有必要从经济和效用的角度加以研究。“当人们(或生物)能够最大可能地满足他们的偏好时(而不论这些偏好是什么),幸福或效用就得到了最大化”。[3]信托的效用主要是从提高环保资本的运营效率方面来满足人们的幸福最大化,因为效率就是尽可能有效地运用经济资源以满足人们的需要。从经济角度来说,资本的自然属性是通过资本本身的运动使资本得到增殖,取得收益。因此,资本运营的主要目的在于资本的保值增值,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和价值的最大化。资本运营,是指对企业可以支配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进行运筹、谋划和优化配置,以实现最大限度资本增值目标。在环保资本形成及运营过程中会产生交易成本问题,交易成本的节省可以提高环保资本的运营效率。因为当交易成本极高时,努力促成交易成本为零时的资源分配,是最有效率的分配。[4]另外,在环保信托中,管理活动和风险承担分离,就会产生代理成本增加的危险。有效地控制代理成本,也是提高资本运营效率的重要策略之一。

  (一)交易成本

  信托在最近两个多世纪一直是资本市场运作的工具。信托是有关财产的信义关系,它是意图设立此关系的证明结果,基于此关系,财产的法定所有权人承担为受益人的利益处分该财产,[5]这样,此关系分离了衡平所有权(归属于享有剩余权的受益人)与管理权(归属于受托人的法定所有权)并对受托人施加了为受益人的利益而为管理的信义义务。现代信托使投资资本与管理技巧有机地结合起来了。为此,职业信义人不断地涌现,而且现代投资理论与投资收益战略共同调节着信托投资。信义义务作为分离受托人的利益与受益人的利益的基本工具弱化了对受托人权力的限制,受托人被赋予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主要是由信托的所有权利益与其责任相分离所决定的,[6]因为财产权要想有效的利用,必须可以分割。往往只有在产权能分割的情况下,财产的各种要素才能得到最有效的利用。[7]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人类行为的动因。[8]人类对经济上的自利性(selfinterest)的追求决定了产权管理和交易的目标是尽可能有效地运用经济资源以满足人们的需要。然而产权的转让、获取和保护与交易成本密切相关。因为交易成本是与转让、获取和保护产权有关的成本。[9]交易成本由信息搜寻成本、谈判成本、缔约成本、监督成本等构成。因此,可以从信托所涉及的主要交易关系来分析其交易成本。

  在信托中,由于控制权和受益权相分离,委托人如果仅作为消极的投资者,则只承担有限责任。由于信托投资者所投资金相对其他持有者来说占很小比例或他们缺乏经营的专业技能或被禁止对经营活动行使控制权(如,外国人控制权之限制),因此,委托人需要处于消极地位,但这并非绝对,投资者仍可以享有许多权利。[10]控制权的享有与所承担的责任是成正比的。如果投资者放弃控制权,他们就仅承担有限责任。投资者的有限责任依他们的消极地位而定。在环保信托中,作为受托人的环保信托机构对信托资金的投资的自由裁量权因委托人对控制权的掌握程度有所不同。如果委托人自己确定信托资金的投向或用途如污染治理等、投资方式如贷款给环保企业或环保设备信托、投资的金额、期限等,那么受托人的权利受到极大的限制。在此情形下,委托人要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如果由受托人代为确定管理方式,委托人的控制权较小,受托人可以自行确定投资项目和方向、投资方式、期限等。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的权利很大。这样,委托人的投资保护机制是受托人必须主动地履行信义义务。受托人在执行信托业务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责任完全由受托人个人承担,同时他们有权从信托资金中获得费用补偿和报酬,也可以由作为委托人的受益人或绝对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给予补偿和酬劳。获取补偿和酬劳权是一个任意性规定,可以通过信托文件加以排除。受托人有义务维持信托资金并使之增益和向受益人支付收益。受托人的信义义务:注意义务即以合理谨慎和技能处理信托事务;忠实义务即不违背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处理信托资金。信托信义义务的自动适用免除了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对受托人所有的权力和义务加以明确规定的责任。在环保信托中,受托人享有和承担与信托资金相关的地位和义务,而信托资金的受益权则由他人享有。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环保信托中,控制权的分配决定责任或风险的承担,而且对消极投资者的保护是自动适用信义义务这一任意性规定。这充分体现了不同主体对资源分配的需求,而且不需要花费谈判成本信义义务就自然适用,从而大大减少了交易成本。

  根据信托法的一般规则,受益人有权强制受托人履行义务。[11]否则,就没有人有监督受托人的动机和资格。在英美法系国家,信托法从过去到现在一直规定:在信托有效设立之时强制执行权就产生——信托法不存在则此功能就不存在。正如MillettL.J.所言:“受托人对受益人负有一种不可懈怠的核心义务,并且该义务可以由受益人强制执行,该核心义务对于信托概念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受益人没有强制执行受托人的权利,那么就不存在信托了。”[12]在环保信托中,受益人的获益风险取决于受托人是否能使信托资金保值且增值。因此,英美信托法赋予了受益人使受托人对其行为负责的基本权利即有权要求受托人解释他们的行为,要求受托人履行披露相应信托文件(以及提供信息)的义务。这大大减少了受益人监督受托人的成本。

  信托法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功能就是安排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个人债权人的期待利益。信托法最突出的贡献就是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与他们的债权人之间关系的安排,而且信托法设立了关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债权人的权利的规则,这些规则为信托法律关系主体能分离出一组独立的财产提供了一种容易的方法。这一组独立的财产就是信托财产。分离财产的目的不仅是为了独立管理,而且是为了将这一组财产以一个整体作为信托关系人不同债权人的担保。具体而言,受益人既然能取得信托利益,这一利益也可能被他的债权人期待为其债权的担保,当受益人无力清偿其个人债务时,其债权人可以向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中可得的收益主张权利。(所以无相反约定时,信托法就会采用此原则。信托法规定委托人如果为受益人,委托人的债权人可以就委托人对信托财产可获得的利益主张权利,因为委托人既是受益人,其债权人即期待其偿债能力扩充至其信托利益,即使委托人与受托人作出相反规定也一样,[13]不能允许委托人利用信托来诈害债权人。但如果委托人非为受益人,委托人的债权人就无法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即使委托人与受托人就此作了约定,其结果也同。在信托法律关系中,由于受托人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人,真正的所有权人是受益人(即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或实质的所有权),因此,受托人的债权人对信托财产不能享有任何利益。[14]这样,委托人(为受益人)和受益人均无需特别约定,他们的债权人可自动就他们可获得的信托财产利益求偿,这极大地降低了他们的谈判成本。另外,信托法自动排除了受托人的债权人对信托财产的求偿权,从而避免了受托人与每一交易当事人以合同约定一旦受托人违约或破产,不得对信托财产求偿,也避免了委托人用合同约定受托人的此种义务。否则,交易成本太高。由此可见,如果以合同或代理等来代替信托,则必须付出相当的交易成本。

  (二)代理成本

  环保信托与一般商事信托一样,其本质特征是所有权利益与其责任相分离,这一本质特征与公司这种组织形式极其相似。因此,公司代理成本理论作为分析工具同样可适用于商事信托。现代公司理论的不完善所产生的许多问题可被视为特殊形式的代理关系理论。[15]公司的代理成本理论的重心在于责任与监督相分离,这源于组织的结构关系中信息不对称。这里的代理是经济学词汇而非法律用语。在环保信托中,环保信托机构(受托人)可以被视为委托人(受益人)的代理人,受托人不行使或怠于行使信托管理业务,受益人会因受托人实施的此种败德行为(moralhazard),而承担利润减少的风险,当事人之间的这种利益、风险分配,产生了代理成本问题。在环保信托中,代理成本就是委托人(受益人)监督成本,代理人投资成本和剩余利益损失的总和。在环保信托中,受托人分成了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人格:代表自己签约的自然人和为受益人利益行事的拟制人。其中后者是信托的核心,它要求受托人为受益人的福利最大化行事。

  信托治理与受益人的福利密切相关。在环保信托治理中,委托人因信息不对称很难确定是由于代理人的违反信托义务还是外部因素产生了不能令人满意的结果,委托人很难防止受托人规避责任。除受益人之外的所有其他利益相关人对信托财产的请求权优先于受益人的请求权,信托受益人承担不认真管理或疏忽管理的剩余风险,针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决策只对受益人产生重大影响。而环保信托中,投资资本负有风险,一旦环保信托机构管理不当,就会增加投资者潜在的风险和获取回报的风险。因为职业化的受托人不反对风险,而投资人缺乏分散风险的能力不愿意去冒险。为此,受托人的善管义务正是用于应对此种挑战。善管义务要求受托人像一个普通谨慎的人在处理自己的财产时那样小心谨慎、熟练灵活地处理信托事务。

  环保信托赋予了职业受托人更多的自由裁量权。随着职业受托人队伍不断壮大而对他们的约束却越来越弱化,信托管理的代理成本具有了增加的可能性。因为受托人交易权力的扩大会使信托内部治理机制的负担加重,从而使潜在的代理成本增加。信托代理成本反映了信托内部管理和其外部交易权力范围的相互关系。信托内部人有权与外部人就信托财产进行交易的范围是内部治理结构发挥效率的结果。能最好地反映信托内部治理和外部交易权力相互关系的是衡平追踪原则。据此原则,如果环保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资金另作他用,受益人可以追及至该资金。因此,衡平追踪原则反映了当事人期望由第三人承担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的代理成本的意图。

  信托并不是一种简单的财产管理工具,它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具有独特的功能和经济价值,能节省交易成本和代理成本从而提高资本运营的效率。

  三、环保信托:环保资本运营的平台

  环保信托可为环保项目开发或根据投资者的愿望而设立并形成基金。环保信托机构可将基金投资以债券和股票等形式,向广大投资者发放收益证,其凭证持有者按预定比率提取收益。环保信托机构将募集的资金贷放于环保业。

  环保信托的创设主要是利用信托的增值功能、保全功能、融资功能和避税功能。

  (一)融资功能

  一方面进行货币资金融通,由广大投资者(即委托人)将资金交付给环保信托机构设立环保资金信托,信托资金用于环保业以贷款形式进行投资,取得利息收入并交付给投资者。具体运作如下:环保信托机构向社会发行(出售)贷款信托受益证券,社会上众多的投资者购买这种证券,并通过这一途径将资金交给该信托机构;该环保信托机构将因发行这种证券所取得的资金集中起来并使之成为一项贷款基金,并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将它贷放给那些需要资金的环保企业;对因这一放贷所取得的利息,则由环保信托机构作为收益交付给投资者。在这种信托关系中,投资者兼有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双重身份,环保信托机构为受托人。由于这种信托是由众多的投资者移转资金于一个受托人形成一种基金,由受托人集中管理和运用该基金。这些投资者分别移转给受托人的资金,最终被集中起来由受托人统一运用,统一贷放,并且对由此而取得的利息也由受托人在这些投资者之间统一分配。

  另一方面进行信托租赁,主要是指污染源末端治理所需物质资料的租赁。环保工作中时常会发现这样的情况:越是污染严重的企业,往往是生产经营不善的企业。而越是经济效益不好的企业,常常会面临更艰巨的污染治理任务。所以常常是企业想治理,却无资金投入;欲贷款,却由于企业经营状况恶劣又难以争取。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一种切实有效的办法是依靠环保信托机构实施污染治理设备或设施租赁。其治理设备或设施可以由生产企业为委托人,将治理设备或设施作为信托财产转移于环保信托机构,自己取得信托受益权从而成立信托,环保信托机构将信托财产即环保设备或设施出租给环保企业,环保企业向环保信托机构支付租金;也可以由信托机构一次性购进后再进行租赁。租赁可大致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终身租赁。即将设备或设施向使用企业进行无限定时间的租赁,直至最终报废为止。这期间,由信托部门分期向租赁使用企业收取租赁费及管理费、维护费等;二是有限时间租赁。即在租赁期限内,按协议收取租赁费。租赁到期后,通过资产折旧评估,转售给使用企业;三是定金或押金租赁。即由使用企业按投资比例一次性付给信托机构定金或押金,然后经协议,采取无限期或有限期租赁。使用期内不再收取租赁费。若有限租赁,其设备的最终归属问题,则由双方商定解决。信托租赁的目的在于使困难企业在资金缺乏的情况下,以_较少的投入,最大限度降低环保成本,增加生产经营效益,以此缓解资金不足的矛盾。

  (二)增值功能

  环保信托是为环保项目开发而设立,为解决环保企业进行环境治理所需资金,由环保信托机构发行证券,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将募集的资金成立一个基金,贷放于环保企业。这样,投资者委托具有投资经验且可信赖的环保信托机构对整个基金进行投资。环保信托机构将投资收益返还给投资者,只收取一定的报酬。环保信托机构则本着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以追求信托财产的最大利润。[16]由于投资负有风险,环保企业有可能滥用资金导致本金和利息归还前破产,为了确保投资资本增值的同时,还可以采用一些风险防范措施,如污水厂设备抵押、厂房抵押、污水处理费收费权抵押等。

  (三)保全功能

  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享有运用、管理、处分权,而收益权归受益人享有。受托人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人,有忠实、谨慎地履行义务的权利。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因此,免受当事人的债权人的追索。在环保信托中,投资者可作为委托人(同时也是受益人)将资金移转给环保信托机构即受托人,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益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委托人(受益人)有过失,其债权人也不能追及信托财产,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其信托受益权可以清偿债务,但不涉及信托财产;同样,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财产相区别,受托人有过失,也不可追及信托财产,受托人死亡或依法解散、撤销、被宣告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清算财产。

  环保信托机构将一笔资金贷给环保企业用于特定的环保目的,如污染治理或环保工程等,贷款文件规定:借款人只能将该贷款用于特定的目的。在贷款使用前,借款方须将所借资金存入一个独立于他个人资金的指定帐户并作标识(EAR MARK)。如果借款人在该贷款使用于特定目的之前破产或贷款不能被全部或部分用于该目的的时候,这部分资金就成为为环保信托机构设立的信托而持有的信托财产。环保信托机构可以作为信托受益人从这一独立帐户中收回那笔资金。如果当那笔资金已用于实现特定的环保目的,环保信托机构与环保企业则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环保信托机构不再是信托受益人,而只是债权人。当环保企业破产,它处于与普通债权人一样的地位。

  环保信托还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工具,即环保企业将财产移转给作为受托人的环保信托机构,并赋予受托人为了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持有该财产的权利。债券持有人将资金借给环保企业,并得到环保企业的债券。受托人享有如下专有权利:起诉环保企业以要求偿还本金、同意修改信托文件的内容、以出售方式强制执行担保财产、指定管理人或经理继续经营环保企业业务,尽管信托文件通常会授予大多数债券持有人在大会上享有一些权力。

  (四)避税功能

  根据信托原理,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仅享有名义上的所有权(nominal ownership),受益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人,因此,信托只在受益人层面课税。信托具有规避实体层面上的税务功能一直是商事信托得以发展的动力之一。在英美法系国家的环保信托中,环保信托机构募集资金是免税的,只是投资者在获取分配的利益时纳税。




【作者简介】
陈雪萍,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
[1]方嘉麟.信托法之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p2.
[2]刘华.4500万成都信托首次介入环保事业[N].成都日报,2004-12-15.
[3]理查德(A)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p51.
[4]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理论的前沿[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p42.
[5]see Steven L. Schwarcz , Commercial Trust s as Business Organizations : An Invitation to Comparatist s ,13 DukeJ . Comp.& IntIL.,2003.p231.
[6]Robert H. Sitkoff , An Agency Cost s Theory of Trust Law , 89 Cornell L. Rev ,2004.p621.
[7][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p228.
[8]PeterDrahos.APhilosophyofIntellectual Property.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 Limited1996.p137.
[9]钱弘道.经济分析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p334.
[10]see R. Flannigan , The Cont rol Test of Pincipal Status Applied to Business Trust s (1986) 8E. T. Q. 37 P110 - 126.
[11]Restatement ( second) of Trust s (1959)P197 - 199.
[12]D.J.Hayton , The Law of Trust s , Law Press2004.p166.
[13]Restatement ( second) of Trust s (1959)P 156.
[14]see John H. Langbein , The Secret Life of the Trust : Trust as an Inst rument of Commerce , The Yale LawJournal , Vol. 107 , 1997.p165.
[15]See Michael C. J ensen & William H. Meckling , Theory of the Firm: Managerial Behavier , Agency Cost s andOwnership St ructure ,3J .Fin. Econ. , 1976.p305.
[16]赖河源,王志诚.现代信托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p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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