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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涉外法律文书的公证认证手续

发布日期:2011-11-05    作者:张沂峰律师
一、涉外案件需要办理认证手续的情形    涉外公证总是和认证结合在一起的,当事人将相关的文书进行公证后,还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认证,认证的过程就是相关有权认证机关对经过公证的文件或者法律文书上印章或者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别的过程,认证的目的是向国外相关机构和人员证明文书上签字或者印章属实,是经过我国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和确认的,不会影响文书的使用。 简单地说,国内一方取得判决书的当事人将法院判决进行公证之后,如果没有经过认证就直接将该公证书拿到国外使用,国外的相应机构或者人员对公证书上的印章以及公证员的签名产生怀疑,因为他们远在外国不可能知道上面的印章是否是国内相关人员自己找人刻的假章,也不确定公证书上所签的名字是否是我国公证机关的工作人员。所以,这样的公证书不会被国外机构承认。但是如果经过我国国内相关机关和我国驻国外使领馆认证,确定了上述公章和签名的真实合法性之后,国外机构就不存在上述担忧了,就可以放心使用该文书。 1、公证是我国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 2、认证是一国的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或者领事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和印章属实。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至于因怀疑文件上的签字或者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域外法律效力,在涉外案件中,认证与公证总是结合在一起的。 二、需要办理涉外公证认证手续的材料 外国人在中国的婚姻登记材料 1、结婚 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在中国登记结婚,通常外国公民需要提供以下证件: (1)本人护照或者身份国籍证明; (2)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者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或者临时来华入境、居留证件; (3)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证明; (4)如果离过婚的,还需持有有效离婚证书正本; (5)丧偶的,还须持有死亡认证书。 以上文件,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书(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以及配偶死亡证明等需经过公证认证的手续。 2、离婚 中国公民为原告向国内法院起诉要求同外国公民离婚,中国公民需要向法院提供如下文件: (1)起诉书 (2)结婚证 (3)原告身份证明 其中,若结婚注册证书是国外机构颁发,应先将该结婚注册证书拿到颁发国进行公证,然后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才能被国内法院采信。 三、公证、认证的程序 外国的法律文书或者当事人在外国生成的书面材料(如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等)要拿到中国使用,需要先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公证,然后再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再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之后,才能拿到我国使用。 四、目前可以办理认证手续的机构 我国总的办理涉外认证手续的是中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不过为方便各地公民办理认证手续,外交部已经授权上海、江苏、安徽、福建、广东、海南、云南、四川、贵州、湖南、湖北、江西、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广西、内蒙古、重庆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可以开展领事认证业务。对于上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涉外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如文书使用国在当地设有领事馆或者其领馆区包括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且领馆开展认证业务,则文书应先送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办理认证,而后送相关国家领馆办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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