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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公司治理律师 - 股权托管的法律界定

发布日期:2011-11-05    作者:连会有律师


 
股权托管的法律界定
  股权托管的全称是股权的委托管理,在法律上是一种委托关系。所谓"委托关系",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方处理事务的法律关系。委托关系通过委托合同的订立而得到确立,受托人在委托的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受委托的事务,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其后果直接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所实施的行为,等同于委托人自己的行为;受托人办理受托事务的费用也由委托人负担。我国的《民法通则》关于委托代理的规定、《合同法》对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公司法》对于投票权委托的规定是托管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股权托管是公司的股东将股权委托给受托人行使,受托入根据委托合同的授权范围行使股权。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这是法律对于投票权委托的明确规定,至于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如资产收益权)是否能以托管的方式由他人行使,存在法律空白。从股权的性质来看,股权是一种财产权,是一种"私权利",股东作为权利主体,在不违反公序良俗、不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有权利对自己拥有的股权作任何处分,包括将财产性权利托管给受托人行使,法律对股权托管的规范应立足于规范托管行为对其他股东的影响和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而不应对股东处理自己的财产权利作不必要的干涉,这是法律作为经济发展的保航护驾者的使命所决定的,因此对于股东将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委托给他人行使应无可厚非。
 
 
转自:企业改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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