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停工期间,上缴的“份钱”可否得到赔偿
发布日期:2011-11-06 作者:孙心远律师
案例透析:
2009年,5月11日11时,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阜通路,被告陈某由西向东倒车时撞上了正在正常行走的原告高某,造成原告重伤,经有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事故由被告陈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本案中,原告系出租车公司配备给某银行的司机,依照此出租车公司和某银行的合同,如果司机发生事故,出租车公司一方有替换司机的义务。因此,在事故发生后,原告经公司同意后,找了同为出租车司机的赵某待其为银行继续开车,在原告停运的7个月内,支付着赵某每月应上缴的份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份钱”为承包费,与本案无关联。原告认为:一,在找人代班期间,公司并未减少两份份钱,故,公司在原告受伤后同意替班的司机的份钱必须由原告承担。二,原告是停工无收入的,所支付的替班司机的份钱属于其自己垫付的欠款,在治疗期间属于原告的误工费范围,原告因为交通事故无法工作所产生的误工损失包含了实际已经支付的份钱。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所称的份钱即承包费是依据营运任务承包合同向单位缴纳的承包费,应为营运损失,令,因原告的车辆长期租赁给一公司,其所在的公司安排另一司机顶替,由此出现另一车辆停驶7个月的营运损失应予以赔偿。
分析:按照《民法通则》以及《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在民法理论中,把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我国并未规定间接损失的赔偿。直接损失实则为具有利益期待性的可得利益损失。本案中,原告系一名出租车司机,所上交的份钱实则是其收入的一部分,当其停工在家,在不能继续履行运营的合同时,减少的收入里,必然包括份钱,是因为交通事故直接造成停工,继而导致的直接利益损失,然而通常情况下,份钱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是承包合同,如果份钱不能如期上交,造成的是出租车营运公司和司机的营运损失,因此把份钱界定为承包费是恰当的,事故责任方应对出租车司机在停工期间依然上交的份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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