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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业单位转到企业,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待遇

发布日期:2011-11-07    作者:110网律师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相互调动,这些年比较频繁,又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到企业的,也有从企业转入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基于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的是退休政策,而企业实行的社会化统筹的养老保险政策,属于两元化的退休机制,为了解决该问题,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此有专门的规定。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已建立的个人帐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帐户存储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其个人帐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的计发等,比照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相关政策办理。
    其中,一次性补贴用于由机关或事业单位进入企业的工作人员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规定办理养老手续时,其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的计算,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中一次性补贴的本息余额不能继承。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职期间或退休后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存储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或按月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后,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余额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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