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公司治理律师 - 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四)
发布日期:2011-11-08 作者:连会有律师
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四)
第四节 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股票发行与上市问题
一、公司股票发行的条件
广义上的股票的发行是指,符合发行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以筹集资金为主要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社会投资人要约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资本证券的行为; 狭义上是指,“发行人以集资和调整股权结构为目的做成证券并交付相对人的单独法律行为。” 股票的发行根据不同的标准,其经销出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公开发行与不公开发行
所谓公开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筹措资金,通过证券经销商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又称公募发行。公募发行可以扩大股东范围,分散持股,防止少数人囤积和操纵股票,有利于增加公司的社会知名度和声誉,为下次发行股票打下良好的社会和心理基础;同时也可以增加股票的流通性和适销性。而所谓不公开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仅面向公司内部员工和与公司有关的特定法人(发起人)发售股票。向本公司内部员工发售股票的行为又称为内部发行;向与公司有关的法人(发起人)发售股票又称为私募发行。股票不公开发行的好处在于:既可以节省委托中介机构发行的手续费、降低发行成本,又可以调动股东和内部员工的积极性,巩固和发展公司的公共关系。但是不公开发行股票却有一些缺点,如股票缺少流动性、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中公开交易、转让、出售;尤其是不利于提高股份有限公司的社会知名度和声誉,还存在被杀价和控股的危险。
(二)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
直接发行是股份有限公司自己承担股票发行的风险与责任,而自己办理股票发行的方式。采用这种股票发行方式,要求发行者熟悉发行手续,精通招股技术并具备一定条件。如果认股额达不到招股额,新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或者现有股份公司的董事会必须自己认购全部未出售的股票。因此直接发行仅适用于有既定发行对象,或者发行手续简单、发行风险较小的股票。一般情况下,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因公开发行有困难(例如因公司信誉较低所致市场竞争力差、无法承受高额的发行费用或发行成本等)的股票,或者因实力雄厚,认为可以独立实现巨额募集股款而无需花费发行费用的大型股份有限公司才采用直接发行的方法。
间接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将股票委托由投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股票经销商等金融机构销售(证券行纪行为);受托销售的金融机构赚取中间差价,并承担发行风险。股份有限公司则不承担发行风险。具体来讲,间接发行又分为以下三种方式:
1.代销。即在法定发行期间内,由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股票,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出售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这种承销方式的风险由发行人承担,承销商只承担受托销售的责任,并收取相应的手续费。
2.包销,是指证券承销商将发行人的股票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股票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由于承销商负责将到期未售出的股票全部购入,因此发行人只要将股票交给承销商即实现了股票发行的目的。发行的风险全部由承销商承担;由于承销商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因此这种承销方式的费用也比较高,相应的成本比较大。包销可以由一个承销商独自负责,完成全部股票的销售任务,收取全部受托报酬和承销费用;也可以由数个承销商组成承销团,由其中一个承销商牵头,各承销商按照一定比例分别销售股票,并按照比例收取报酬和费用。
3.助销,又称余额包销。即由承销商认购一部分,并受托销售一部分股票的承销方式。可以由承销商先认购一部分股票,然后受托销售其余部分,发收结束后未售出部分退还给发起人;也可以是由承销商受托发售股票,发行期间届满后,对于未售出部分则由承销商全部购下。这种承销方式的特点是由发起人和承销商共同承担发行的风险。因此其成本高于代销而低于包销。采用这种方式基本上可以完成股票的发行任务。
(三)定向募集发行与社会发行募集
社会公开募集,即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除了发起人认购之外,其余全部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社会募集发行就是公募发行。定向募集发行是指公司发行股票,发起人认购部分之外的其余部分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而是向有关法人发行或者经过批准向公司内部职员发行。定向募集发行在多数情况下就是指私募发行或内部发行,但有时又不尽一致。我国《公司法》已经取消了定向募集发行这种方法。
(四)增资发行
增资发行又称新股发行,是指已经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股票之后经过一定时间,为了增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为了其他特殊目的而发行新股票。 按照投资人在认购股票时是否缴纳股金,可以将增资发行分为有偿增资、无偿增资和搭配增资。
有偿增资发行是指对于新发行的股票,需要认股人按照某种发行价格购买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私募发行中的股东配股、私人配股一般都采取有偿增资的方式。采用这种方式可以直接从外界募集股金,增加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金。而无偿增资就是所谓的送股,即认购者无须向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金,即可获得股票的发行方式。无偿增资又可以分为积累转增资和红利转增资。积累转增资是指将法定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转为资本送股,按比例赠给老股东;红利转增资是指公司将当年分配给股东的红利转为增资,以发行新股票的方式代替红利和股息的给付。采用无偿增资方式发行股票,不是从外界募集股本,而是将公司资本公积金和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化为新股配送给股东。因此资金来源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盈余与公积金等。一般无偿增资的发行方式发生于股票派息分红、股票分割和法定公积金或盈余转为资本配股之时,将公司盈余、法定公积金、股票利息和红利等按照比例以新股无偿的方式派送给股东。无偿增资主要是为了为股东分益以增加股东的信心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信誉,或者调整公司资本结构。由于无偿增资方式的资金来源的特点,因此不可能经常采用这种方法发行股票。搭配增资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原股东配发新股时,股东仅需向公司支付股票价格的一部分,即可获得一定数额股票的发行方法。这种发行方法也是对股东的一种优惠,只能从发行中募集部分股金,部分实现公司的增资计划。
以上几种股票发行方法各有利弊,公司应当根据不同条件和目的选择不同的方法。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2、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有一种,即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3000万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员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在人民币4亿元以上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6、发行人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的比例不高于20%,但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近三年连续盈利。
根据《公司法》第137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除了要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前一次的股份已经募足,并且间隔一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而且可以向股东支付股利;
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报表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的利润率可以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5公司以当年利润分配新股的,不受前述第2条的限制。
二、公司股票发行的程序
(一)申请程序
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产资信、财务状况等进行审计、评估,并就相关事项出具财务状况意见书、资产评估意见书以及法律意见书。然后公司向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报告、发起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或股份有限公司筹办登记证明;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需要国家提供资金或其他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3年来或自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2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名、盖章的审计报告;就公司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由2名以上律师及其律师事务所签名、盖章的法律意见书;由2名以上的专业资产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签名、盖章的资产评估报告;由2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名、盖章的验资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股票发行的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审批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发行申请,由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管理部门应当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审批决定,并抄报证监会。
(三)复审程序
经批准的股票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证监会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经证监会复审同意的,申请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的,才能发行股票。
(四)股份有限公司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证券承销协议,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
根据《证券法》第21条的规定,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份有限公司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的承销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2、代销、包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3、代销、包销期限及起止日期;
4、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5、代销、包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及日期;
6、违约责任;
7、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另外,《证券法》第24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五)向社会公布招股说明书及发行股票的通知,进行股票发售工作
招股说明书一般要在股票发售之前刊登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证券报刊上。发行股票的通知也要在报刊上公开发布。通知中应当列明发行股票的数量、价格、发行时间以及发行方法。发行记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1、股东姓名、名称及住所;
2、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3、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4、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三、公司上市条件
股票的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到证券交易所挂牌,进行买卖交易的方式;即股票获准成为证券交易所交易对象的过程。 上市可以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名誉、信誉、形成外部约束,提高公司经营水平、溢价发行股票或者溢价配股,可以为公司筹集大量资金。可见,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上市具有极大的益处。各国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都规定了较为严格乃至苛刻的条件。在我国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许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国有企业通过公司上市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 另有许多公司迫切想要在国内或海外上市。
(一)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和各个交易所自行制定的条件。《公司法》和我国最高立法机关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1999年7月1日正式开始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对于股票上市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其中《公司法》第152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条件规定如下: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起人主要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达到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比例在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表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法》对与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未作规定,应依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条件的规定
1、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上市条件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公司上市采取分部上市的方法进行交易。对第一部与第二部申请上市的公司规定了不同的条件。
(1)在第一部的上市条件为: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股本额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额占实收股本额的比例不低于25%;记名股东不少于500个;公司最近两年连续盈利;至少获得一位交易所会员的指名推荐;已在上海市区设立过户机构;至少在一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定期公开公司经营状况。
(2)在第二部上市的条件为:申请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实收股本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占实收股本额的比例不少于10%;记名股东不少于300名。
2、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上市条件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营业记录、资本数额、股票市价、资本结构、获利能力、股权分散程度以及股票的流动性等指标的不同,将上市公司的股票分为三类。三类股票上市条件、交易方式均有不同规定。
(1)一类股票上市的条件:该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体企业设立或者从事主要业务的时间(即实足营业记录)应在3年以上,且具有连续盈利的营业记录;实际发行的普通股总面值应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最近一年度有形资产净值与有限资产总值的比例应达到38%以上,且无累计亏损(特殊行业另行规定);税后利润与年度决算的实收资本额的比率(即资本利润率)要求在前两年均应达到8%以上,最后一年达到10%以上;股权适度分散,其标准为:记名股东人数在1000人以上,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的0.5%以下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之和应当占实收股本总额的25%以上。
(2)二类股票上市应当具备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发行股票前一年有形资产净值占有形资产总值的比率不低于20%,普通股实际发行面值应在1500万元以上;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有形资产净值占有形资产总值的比率不低于30%,且累计无亏损,资本利润率前两年均在8%以上;最后一年在9%以上;股东人数不少于800人,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的0.5%以下的股东持有股份之和,应占实收股本总额的25%以上;企业连续营业时间在两年以上。
(3)三类股票上市的条件:实发股本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最近年度股本利润率达到10%以上;记名股东人数在500人以上。
四、公司上市程序
根据《证券法》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程序如下:
(一)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根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请。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申请时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6、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
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二)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报送的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对申请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补交;预期不补交的,驳回申请。
(三)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
股票上市申请经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以及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6、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
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8、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的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上述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 《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还规定,被批准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前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契约,确定具体的上市日期并向证券交易所交纳有关费用。《证券法》对此未作规定。
(四)证券交易所统一股票上市交易后的上市公告
《证券法》第47条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证券法》第48条规定:“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上市申请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有数额;(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通过上述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上市进行交易。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监会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份结构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做虚伪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上市公司有前述的2、3项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且后果严重的;或有前述第1、4项的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证监会决定其股票上市。
转自:企业改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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