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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驻马店律师

发布日期:2011-11-11    作者:王振兴律师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第二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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