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

发布日期:2011-11-11    作者:王振兴律师
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条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第九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0升(含)以下的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60元至360元 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300元至540元 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360元至660元 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660元至1200元 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1200元至2400元 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2400元至3600元 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4.0升以上的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3600元至5400元 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商用车客车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480元至1440元 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税目:商用车货车 计税单位:整备质量每吨 年基准税额:16元至120元 备注: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税目:挂车 计税单位:整备质量每吨 年基准税额: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备注:(空)
  税目: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 计税单位:整备质量每吨 年基准税额:16元至120元 备注:不包括拖拉机
  税目:其他车辆轮式专用机械车 计税单位:整备质量每吨 年基准税额:16元至120元 备注:不包括拖拉机
  税目:摩托车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36元至180元 备注:(空)
  税目:船舶机动船舶 计税单位:净吨位每吨 年基准税额:3元至6元 备注: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税目:船舶游艇 计税单位:艇身长度每米 年基准税额:600元至2000元 备注:
 
(责任编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3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