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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遭受暴力,能否要求对方赔偿

发布日期:2011-11-14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婚内暴力;赔偿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案情】张男与王女系夫妻,张男母亲生病,在是否支付医药费这一问题上一直存在纠纷。某日,张男喝酒后,夫妻俩争夺电视互不相让,张男将数日来的怨气发泄出来,把一瓶酒狠狠地砸向王女的脚上,后经法医鉴定刘某的伤势程度为轻伤。此案作为公诉案件起诉到法院,同时,王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男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五万元。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张男犯故意伤害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对被害人王女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存在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王女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当受理王女的诉讼请求,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女的诉讼请求应当受理。但能否支持其诉求,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其实,本案的焦点在于:

  一、王女是否有诉权。

  二、王女的诉讼请求能否得以支持。

  【分析】

  一、关于诉权问题

  所谓诉权是以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请求国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即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时,具有进行诉讼的权能。在程序法上的体现就是王女是否有权提起起诉。关于起诉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据此,王女符合起诉的条件,因此,王女的诉讼请求应当受理。裁定驳回起诉的观点等于剥夺了当事人诉权,因此,是不可取的。不能因为王女与张男存在夫妻关系而剥夺其诉讼的权利。王女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而非婚姻的附属品,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

  二、王女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故意伤害,致被害人受到经济上的损失,依据《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依照法律规定,因犯罪行为而获得赔偿,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必须是犯罪行为致人侵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构不成犯罪,那么,附带的民事诉讼也就没法得以进行。二是被害人必须遭受经济损失,如果被害人不存在经济损失,也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三、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是补偿其受到的损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体现的是补偿功能,而非惩罚性赔偿。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得到赔偿,使其经济损失恢复到未受害状态。本案中,王女与张男存在夫妻关系,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王女与张男的家庭财产属于共有,王女受伤治疗费用以及因此而误工产生的损失由家庭共同财产承担。如果让张男赔偿王女的经济损失,那么就要分清家庭哪部分财产属于王女所有,哪部分财产属于张男所有,这就意味着要对王女与张男的家庭共有财产进行析产。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本案中,王女是在刑事诉讼阶段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只是处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经济上所受到的损失,并不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处理。也就是说,王女在此案中无权提起离婚诉讼,因而王女提起的赔偿诉讼系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情形,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王女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但是,如果王女与张男订有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协议,那么,王女与张男之间在经济上是独立的个体,家庭财产不存在共同关系,因此,王女的诉讼请求就应当给予支持。因此,对于王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经过审理,查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财产协议,如果没有财产协议,并且不存在《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的但书部分的规定,那么,应当驳回王女的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财产协议,或存在《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的但书部分的规定,应当支持王女的诉讼请求。




【作者简介】
高金伟,单位为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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