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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行使索赔权利?

发布日期:2011-1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如前所述,索赔权是投保人从事保险活动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也是保险这一经济补偿制度的最集中体现。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即报案。报案可以口头、书面、电话等多种形式。保险人接到报案以后,一般要派人现场勘查,被保险人应如实介绍情况。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可能的合理措施进行施救,以尽量减少损失。这一要求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中。当被保险人履行了上述出险通知义务和施救义务后,进入索赔阶段。

  索赔就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正式向保险人提出要求赔款和保险金给付的申请,一般应在保险事故结束,损失后果已经确定后开始。实际上从出险通知起,索赔准备阶段已经开始。索赔有时效规定,保险索赔时效主要是消灭时效,是指超过法律所规定的请求权存在的期限时,请求权即因逾越时效而消灭。《保险法》第26条规定财产保险及短期人身险的索赔时效为2年,长期人身险(寿险)的索赔时效为5年。如超过时效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索赔权利。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索赔时要提供完整、真实的索赔单证。《保险法》第22条明确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索赔单证包括保险单、出险调查报告、出险证明书、损失鉴定证明等,帐册、收据、发票、装箱单、提单等保险标的的原始单据、受损保险财产损失清单和施救整理费用的原始单证等。

  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后,进入理赔程序。首先立案检验,审查单证,审核责任,损失核算,然后赔款给付,损余处理。若有第三者责任方,须进行代位追偿。《保险法》第23条、第24条、第25条分别规定了保险人理赔的三种情况。即一是正常赔付,保险人立案后,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投保方达成赔付协议后10日内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赔付保险金的义务;二是拒赔,若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三是预付赔款,保险人立案核定后虽属于保险责任,但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在60天内根据已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以后待确定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在正常赔付的情况下,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即领取赔款,索赔结束,理赔结案;在拒赔的情况下,保险双方有可能产生分歧和争议,投保方可以要求保险人作条款解释或仲裁机构裁决或诉诸法律,由法院判决解决;在预付赔款的情况下,应协助保险人尽早确定赔款数额,以提高结案效率。

  当然,索赔权不可滥用。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最大诚信原则,若违反该原则,均应自负法律后果。《保险法》第27条对索赔权的滥用进行了严格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般也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假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此外在该法“法律责任”一章第131条又规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犯罪的刑事责任。在与《保险法》配套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的第16条中,明确规定了保险诈骗罪的刑罚,即可处拘役、五年以下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十年以上徒刑等主刑,相应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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