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签订工伤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1-11-19 作者:110网律师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协议必须遵循公平、合法性原则协商订立,显失公平的协议自订立起即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袁某的父母在与该公司协商处理工伤善后事宜中,虽与该公司签订了调解协议,但其所获赔付金额明显低于工伤保险政策中规定的标准。袁某的父母有权提出申诉,并要求该公司依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予以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1款、第3款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刘乃元 刘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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