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沽婚姻家庭律师 被胁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离婚时能否产生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1-09-30 作者:赵治国律师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原、被告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且如果按照该协议分割财产也有悖于公平原则,违背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因此,原告要求按照该协议分割财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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