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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塘沽法院诉讼 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还能实现吗

发布日期:2011-11-21    作者:赵治国律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制定这一制度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及时地行使权利,便于当事人收集证据,使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法院能正确、及时地审结。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这一角度来说,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无法实现的。但现实通过债权人的努力,有些还是可以实现的。下面就向你介绍三种方法。
  一、争取债务人签收还款通知书或在原欠条中加注催款的事实和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的答复意见,也可解决诉讼时效超时问题,使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得以实现。
  二、争取与债务人达成新的还款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1997)4号文件中“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就原债务达成新的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的意见,使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得以偿还。
  三、争取债务人更换欠条。
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只以无力还款为由不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更换欠条,重新签署欠款时间。只要债务人能将欠条更换,重新签署了欠款时间,就可以根据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从重新签署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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